通知指出,企业对国外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疑义,应要求委托方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次备案常年加工的,应采取企业定期报告等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不经备案即擅自受托加工、擅自改变已备案加工地点或技术要求、不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必须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