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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耀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未来有可能判死刑

2013.6.27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级检察官韩耀元做客强国论坛,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与打击渎职犯罪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点击进入直播)。韩耀元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尽管以往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没有判死刑的报道,不等于说以后就永远没有。

  韩耀元介绍说,根据《刑法》的规定,环境污染犯罪主要包括三个罪名:一个是污染环境罪,按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最重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第二个罪名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根据刑法第339条第1款规定,最重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第三个罪名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根据刑法第339条第2款的规定,最重可以判10年有期徒刑。

  但是根据这次“两高”发布的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那么,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有可能适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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