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黑龙江省政协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得到重视。然而,随之而来的野生动物损害庄稼,捕食家畜,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公民因野生动物致害,可以请求当地政府赔偿,但由于缺乏具体可行的措施,相关国家赔偿机制并未真正建立,受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

  提案建议:

  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程序、补偿数额、补偿标准,补偿经费要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补偿经费;

  由国家财政设立专项的“野生动物保护赔偿基金”,专项基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的投入、社会捐赠、国际资助、征收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税等多种途径,也可以探索发行野生动物保护彩票和环境彩票等,将其中的部分收益作为赔偿基金;

  要建立保险体系,在经常发生野生动物损害的地方,通过政府主导,群众积极参与的方法,为当地居民及经济作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