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组织2015年第四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制(修)订
认办科函〔2015〕16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各有关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适应检验检疫业务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新要求,有效支撑总局年度重点工作,完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根据工作安排,我委正式启动2015年第四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本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本次申报内容详见《2015年第四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范围》(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范围》)。
二、申报原则和要求
(一)申报原则
各单位应按照《申报范围》确定的项目和申报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技术优势,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要求
1.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按照申报通知的各项规定,组织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开展申报工作,做到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工作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各单位计划申报人应是计划下达后的主要起草人,一经本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不得随意更改。
2.本次申报工作应上报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标准大纲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标准的范围、结构及技术路线等,字数不限。
三、申报单位及人员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完成标准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能够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2.项目申报人(主要起草人)应具有4年以上与所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业务经历,熟悉业务流程和工作特点,且参与过标准制修订工作,了解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现状和业务需求,掌握标准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3.各单位正在承担3项以上(含3项)计划项目的起草人不得参与本次项目申报。
请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认真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资格,保障标准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1.本次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过期视为无效。
2.本次申报通过新版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以下简称SN系统),在SN系统2015_04批次中申报。
3.本次申报全部通过网络进行,各单位应注意保存本单位管理员密码,确保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申报工作联系人:唐少冰,联系电话:010-82260840;
SN系统维护:4006684166;
客服邮箱:service@cait.com。
附件:2015年第四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范围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
2015年第四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范围
序号 | 专业委 | 项目名称 | 主要技术内容和要求 | 备注 |
1 | 管理 | 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量化分级管理技术规范 | 重点关注标准与自贸区的相关性 | |
2 | 管理 | 进出口工业产品采信 第5部分:采信要求编制程序 | 重点关注标准与自贸区的相关性 | |
3 | 管理 | 自贸区进口消费品检验认证结果采信规范 | 重点关注标准与自贸区的相关性 | |
4 | 宏观质量监管 | 进出口商品检验第三方检测机构符合性验证规范 | 重点关注标准与自贸区的相关性 | |
5 | 宏观质量监管 | 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境货物预检验及核销管理工作规范 | 重点关注标准与自贸区的相关性 | |
6 | 宏观质量监管 | 自贸区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 重点关注标准与自贸区的相关性 | |
7 | 纺织 | 跨境电商备货、集货模式下纺织品质量安全监督与验证规范 | 重点关注标准与自贸区的相关性 | |
8 | 纺织 | 跨境电商备货、集货模式下纺织品质量安全项目快速检测方法 | 重点关注标准与自贸区的相关性 | |
9 | 机电 | 进口机动车采信要求编制程序 | 重点关注标准与自贸区的相关性 | |
10 | 鉴定 | 进口法检商品(衡器鉴重)第三方检验机构业务检查标准 | 重点关注标准与自贸区的相关性 | |
11 | 鉴定 | 进口法检商品(容量计重)第三方检验机构业务检查标准 | 重点关注标准与自贸区的相关性 | |
12 | 轻工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一次性卫生用品检验监管规程 | 重点关注标准与自贸区的相关性 | |
13 | 食品 | 进口食用鱼油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 重点关注标准与自贸区的相关性 | |
14 | 卫检 | 自贸区供国际航行船舶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 重点关注标准与自贸区的相关性 | |
15 | 卫检 | 卫生检疫行业标准体系与结构规范 | 修订SN/T1256-2003 | |
16 | 卫检 | 卫生检疫行业标准编写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
17 | 卫检 | 卫生检疫行业标准编写技术规范 第2部分:检疫查验 | ||
18 | 卫检 | 卫生检疫行业标准编写技术规范 第3部分:卫生监督 | ||
19 | 卫检 | 卫生检疫行业标准编写技术规范 第4部分:疾病监测 | ||
20 | 卫检 | 卫生检疫行业标准编写技术规范 第5部分:核化生监测 | ||
21 | 卫检 | 卫生检疫行业标准编写技术规范 第6部分:卫生处理监管 | ||
22 | 卫检 | 卫生检疫行业标准编写技术规范 第7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
23 | 卫检 | 卫生检疫行业标准编写技术规范 第8部分:核心能力建设 | ||
24 | 卫检 | 卫生检疫行业标准基本术语和定义 | 修订SN/T1503-2005 | |
25 | 卫检 | 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症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1部分:检疫查验 | ||
26 | 卫检 | 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症口岸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2部分:流行病学调查 | ||
27 | 卫检 | 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症口岸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3部分:口岸采样和送样 | ||
28 | 卫检 | 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症口岸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4部分:实验室检测 | ||
29 | 卫检 | 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症口岸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5部分:口岸安全防护 | ||
30 | 卫检 | 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症口岸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6部分:卫生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