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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拟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环境信息

2013.6.26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6日上午听取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草案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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