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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全国首个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

2014.4.30

  4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在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方面起到示范、引领、推动作用,填补了国内生态补偿立法方面的空白。《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24条,对适用范围、补偿原则、政府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明确了资金使用的监管、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生态补偿是指主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对于生态补偿范围,《条例》列举了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5种区域。同时,本着财力的增加逐步推进、成熟一个补偿一个的原则,《条例》还规定,市、县级市(区)政府可以确定其他区域作为新的补偿范围。补偿对象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市(区)政府其他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县级市(区)政府批准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其他组织。《条例》同时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村(居)民公示。

  此外,《条例》将积极推行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并且还对多元化补偿机制做出了规定,为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预留了空间。

  “《条例》的出台让种水稻的农民心里更有底了,保护生态,肯定不吃亏!”常熟市支塘镇丰联村书记刘德洪告诉记者,种水稻能保护生态环境,一亩水稻调节气候的作用在夏天相当于100台5匹的大空调。但事实上,若没有生态补偿和种粮补贴,种水稻在经济收益上是吃亏的,前些年不少农民将水稻田挖了养鱼虾,丰联村水稻田迅速减了三成。政府对水稻田进行生态补偿后,丰联村现在1年能拿到200多万元补偿金,村里用这笔钱重修了沟渠,增加了灌溉设备,农民种水稻的管理成本大大降低,现在很多农民填了鱼塘改种水稻,水稻田现有面积有4700多亩。

  为鼓励保护生态环境,苏州自2011年起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目前已累计发放生态补偿金超过5亿元。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鸣岳认为,当前苏州正处于工业化转型、城市化提升、城乡一体化向纵深推进的新阶段,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约束和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强烈诉求,将生态补偿工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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