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获得补偿,必须达到考核分值  山东出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济南报道 山东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确定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办法》明确了补偿依据、补偿对象和补偿模式。以自然保护区现存各类问题为导向,山东建立了12项指标、58种情形的考核指标体系,逐一确定了相应的分值,满分为100分。同时,明确了考核方法,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资金挂钩。纳入年度生态补偿范围的自然保护区,须年度考核分值90分(含)以上,或考核分值在60分(含)以上且分值较上年度提高。自然保护区批准设立后出现违法违规开发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或自然保护区无总体规划、未进行分区、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代管机构的,不纳入补偿范围。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有关要求,省级财政按照《办法》统筹年度预算安排,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