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1号)

第141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