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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观测场30米内禁种树 危害探测环境最高罚5万

2012.11.23

  气象观测站800米内建超高违章建筑,200米范围内设垃圾场、排污口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最高将会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下月实施。昨天,中国气象局与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气象系统学习宣传《条例》。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面临的自然灾害也多,暴雨、干旱、冰冻等气象灾害不断发生,一些新的自然灾害,如城市内涝,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要有效防治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就必须保护好气象设施,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许多气象台站当年本来位于城市郊区和农村,随着城市化发展,经常出现气象设施被破坏等事故,出台《条例》,就是为保护气象设施划几条“杠杠”。

  《条例》共有26条,主要包括气象设施保护制度、探测环境保护制度、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气象台站迁移审批制度4方面内容。其中,大气本底站以温室气体和大气臭氧监测为主进行综合大气本底基准监测,探测环境要求最高,限制也最严格。其观测场周边3万米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上空禁止设置固定航线;并且在1万米范围内不许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1000米内不许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国家基准气候站、气象站周边,500米内禁止设置垃圾场、排污口;200米内禁止修建铁路;50米内禁止修建公路和种植超过1米高度的植物。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30米内,禁止修建公路、种植高度1米以上植物。

  违反《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单位将处以1万元到5万元罚款;个人将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单位将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人将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因破坏产生的迁移、建设费用,可以向破坏的责任人追偿。

  此外,《条例》规定了迁移气象台站的三种情形,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和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恢复可能。同时,明确了迁移台站的三个条件,即先批准后迁移、先建新站再迁旧站,以及新站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址和旧址之间要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记者 童曙泉)

  链接

  一般气象站周边五类禁止行为

  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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