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向长庆油田催缴的巨额水土流失补偿费,其实是一个生态“大罚单”,只不过这合计8.5亿元的金额着实不小,才使得长庆油田难以接受,进而提出质疑。

  我国2010年修订实施的《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确实做出了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且指出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应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但目前,“水土流失补偿费”暂无全国通行收费标准。陕西省的收费标准,是经省人大同意,由陕西省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区域性标准。双方争执的焦点就在于此。

  榆林开出的巨额罚单是否合法,长庆油田的抗辩是否合理?这些问题都可以暂放一边。双方为了“水土流失补偿费”而对簿公堂,折射出的正是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缺失。

  常说中国的改革要“摸着石头过河”,但当改革进入深水区时,就不一定能“摸得到石头”了。事实上,2007年起,国家就开始推进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2010年,国务院更将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六七年的时间过去,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加强国家层面的规范和指导,也依旧是各地实践生态补偿后最强烈的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