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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从严立法防治大气污染

2013.11.28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日前召开。会议一审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重点聚焦了PM2.5污染防治。

  《办法》对上海市污染源头的防控提出了具体要求:上海将全面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扩大清洁能源替代实施范围,并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加大天然气供应力度,力争到2017年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表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上海市遭遇空气污染的情况时有发生,以PM2.5为主要污染物的复合型污染问题突出。《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明确,到2017年,上海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下降,PM2.5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0%。为实现这一目标,上海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上海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明确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办法》聚焦PM2.5,同时兼顾臭氧污染防治,突出重点,抓住产业结构、能源消费、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对现有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强化。

  《办法》规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改进能源结构,发展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禁止新建燃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电站锅炉、钢铁窑炉外,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办法》增加了控制总量的规定,除提出上海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总体要求,还要求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市、区两级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和控制措施。

  此外,由于挥发性有机物是导致PM2.5生成的重要条件,《办法》还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标注。将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

  双罚制加强源头治理

  由于环保领域普遍存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以及执法难的问题,一些企业宁可违法受处罚,也不愿意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污染环境主体的处罚,《办法》明确了“双罚制”,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拒不执行停止排污决定的,《办法》明确,上海市或区县环保部门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停产或关闭,相关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副主任吴汉民在分组讨论中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明确,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坚持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新举措,“这不是探索,不是试行,而是决定,应该将这些重大原则体现出来。”

  排黑烟即冒即罚

  针对锅炉、机动车排放黑烟,《办法》提出明确处罚措施:锅炉、炉窑以及单位使用的茶水炉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上海市级或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上海市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维修后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还车辆行驶证。

  张全介绍,为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办法》提出,一旦发现冒黑烟行为即可直接处罚,也就是说,上海将对冒黑烟行为,变“结果罚”为“行为罚”。

  根据《办法》,上海市还将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上海市环保部门将会同气象等相关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拟订上海市空气环境质量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大气受到重度或者严重污染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方案,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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