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31480843A号公告,修正"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六点、第八点及附件四之六"犬猫食品之输入检疫条件"、附件四之十一"动物皮制成供宠物嚼咬产品之输入检疫条件",自2014年10月1日生效。

  自2014年10月1日起装船(或装机)运往台湾地区的犬猫食品应符合旨述犬猫食品的输入检疫条件。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六点、第八点修正规定

  六、 下列动物产品禁止输入:

  (一)
来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或非洲猪瘟疫区有感受性动物之生鲜、冷冻、冷藏肉类与其制品、内脏、鲜乳、肉骨粉、湿生皮、精液、胚及其它可传播上述疫病之动物产品。

  (二) 来自马鼻疽疫区之单蹄类动物产品。

  (三) 来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疫区之生鲜、冷冻或冷藏之禽鸟肉及其它有关禽鸟类动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