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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服务: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

2014.11.27

  从1985年开始,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实际上经历了两个阶段,包含或体现了“促进(技术成果)交易”和“鼓励(科学家)创业”这两种改革方针。目前,“第三阶段”正处在探索、混杂且方向不明的状态:一方面前两个阶段的科技体制改革方针的偏误并未得到有效揭示与纠正,至今仍然在发挥着作用或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另一方面朝向于自主创新、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的科技体制改革新指导方针和操作方案尚未明确。科技体制改革如今在总体上可以说正处于一个朦胧期、混乱期和换挡性的间歇期。新一阶段的科技体制改革要真正地开始,需要在“分类管理”的理念指导下进行精细化的改革,解放新一类人才的生产力,由其提供高品质的创新服务,促进协同创新和科学发展。

  科技体制改革的第三阶段尚未真正启动

  1985—1996年期间的科技体制改革遵循的是推进技术交易的方针。策动的是所谓交易型的改革,即指承认技术的商品属性,发展技术中介市场来促进科技成果从研发到应用的转变。为辅助技术市场的推进,1985年我国成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1988年颁布了《技术合同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截至1996年,我国共有5.4万家各类技术贸易机构、2400个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和3378个法定计量技术机构。

  1997—2005年期间的科技体制改革遵循的是鼓励科技创业的改革方针。这个阶段或层面的科技体制改革主要以推进科研院所的分类改革为抓手,促进“科学家变成企业家,科学研究成果变成市场商品”的二重转化。为了配套创业型改革,1995年中央出台了《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行动计划》,1996年实施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到2010年,全国共有1200家应用类科研院所转化为企业。

  2006年国家提出自主创新战略,这自然包括对科技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内在客观要求。这次科技体制改革和前两次不同的是,原来的科技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即政府等管理层意识到了科技体制的弊端,主动改革体制从而引发了科技研发和转化的变化;如今的科技体制改革却是自下而上的,即社会创新实践出现了新情况要求科技体制进行改革以适应新情况。目前的情况是,地方性的科技体制改革可谓如火如荼,而中央层面则尚未明确和下达此一轮改革的具体思路与配套操作方案,朝向于自主创新的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和行动方案仍在探索中。

  创新服务: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朝向

  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并围绕这个中心提出了科研院所分类改革、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要求。但是,以加强企业研发应用能力的侧重并没有为集成创新创造社会化的条件;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并没有真正从创业型改革的传统思维中走出来,没有体现“科研要接地气、成果要集成转化”的新要求;还在要素投入的方式上改变,如吸收企业参与国家计划的实施,忽略了对社会性创新服务的感召和能力的培养;人们还局限于政府与市场的二元论思维方式中,没有凸显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共同作用。

  其实,在明确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的同时,还需要明确社会性机构的创新服务主体的战略地位。现有的科技体制依旧遵循的是政府给予财政经济支持—研院所提供成果和服务—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产品产出—市场化—产业化”的大体思路,与以前的科技管理相比并没有明显区别。“官、产、学、研”一体化强调四者之间的直接合作,忽视了由于各自主体的角色和底蕴不同带来的合作困难,如有效需求的不明确、有效供给的难形成等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开发第五种力量—创新服务能力来对整个体系进行架构、联结和管理。总之,已有的科技体制改革的思路在探索中不断前行,愈加趋近问题的实质,如已经从现有技术的市场化到技术的研发,从技术创新走向知识创新,从单体走到了平台,也正从对市场的依赖走向依靠社会性协作的创新服务。但留下的问题也不小,如:现在还过多地强调或依赖交易型转化和创业型转化,科研工作还主要局限在学科专业之内,还没有很好做到超学科、跨领域地直面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实践的地步;现在还主要是基于已有的科研成果来推进转化,并未做到通过总体解决方案的设计来实现有效集成和定向开发的地步。

  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需要正视和破解的问题

  尽管已有的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创新发展的伟大社会实践对我们的改革事业也同时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我们需要正视以下几个足以反衬出已有科技体制改革不到位甚至错位的问题。

  科技成果被当作商品进行交易的合理性问题。科研成果经过科学家们的辛勤努力,无疑是有意义的,但这种有意义的科研成果并不等于就具有明确的价值。对于研发出来的技术来讲,能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易的实在是极少数,大多数技术成果的成熟性、稳定性以及开放—整合性等可能都存在程度不等的问题。此时,它们的价值是不确知或者很难估价的,纵然给予一个价值设定甚至是价格要求,也难以找到真正的买家。因此,靠市场机制来试图通过成果交易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路和做法就有很大的局限性,绝大多数成果不能被作为商品来对待,它们的社会经济属性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科学家变成企业家的可能性问题。科学家负责的是意义的探寻或知识的创新,是对世界上诸多奥秘的求解,他们追求的是一般性的真理而不是具体化的效用或价值;企业家则不同,他们愿意接受的是成熟的技术,做的主要是技术创新工作,通过管理创新和经营改进来体现技术、资本和管理的价值,以此来获得利润。尽管企业家也有社会责任,但其与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来比则相去甚远或者说根本不同。一个真正的科学家与企业家是两种思想方式,二者遵循的是根本不同的行为逻辑,追求的是不同的目标或效果。一般来说,探求真理的科学家与追求利润的企业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人才类型,前者能否转变为后者,既缺乏实践上的佐证,更缺乏学理上的支持。因此,朝向创业型转化的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应政策就缺乏理论基础与现实上的可能。

  如何解放“通识型”人才的生产力的问题。确实有一些可以沟通科技与经济的人才,但他们从来都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科学家或科技专家,而是一种“通识型”人才(通常也被称作“T型人才”),他们也是长期从事科技研究,他们不局限于某个固定的学科或专业,对横断学科具有很好的理解和深入的领会,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和较高的思想能力,尤其具备跨学科做交叉研究和超领域进行战略构思的能力。如何在“分类管理”的理念下,在对科技成果和科研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以人才的分类管理为抓手,以解放“通识型”人才的生产力为目标或中心主线来谋划下一步的科技体制改革,实在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通识型”人才以其独特的知识结构和战略性眼光,不仅可以与诸多领域的专家进行深度研讨,对科研成果的意义能精准理解和把握,还能够与企业界、金融界、文化界和政界的人进行相当好的沟通。他们通过与科学家和企业家的交流,可以很好地把握问题情景,挖掘出他们的意向和科技需求,然后通过顶层设计来使需求得以科学地表达和集中性地满足,诸多成果也能在架构的基础上得以集成式地转化。通识型人才可能并不是成果研发者,却可以是最佳的成果转化人才和科学家、企业家之间的“超级链接”促进和支撑保障者。这类人才堪称专门为创新服务准备的人才类型。

  在下一步科技体制改革中,如何精准地解放体制内长期积累和大量富存的“通识型”人才的生产力,让他们充分地发挥应有作用,可谓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中心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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