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欧盟RAPEX第27周的通报显示,称中国出口到德国及芬兰的饰品类产品因镍释放量超标,接触人体有感染的危险,不符合欧洲标准1907/2006(REACH)附件17的规定,要求当地经销商紧急召回该类产品。

  REACH法规在欧盟生效已三年有余,凡输往欧盟地区的产品,都应符合当地各项法律法规、包括REACH的要求。此次通报也说明欧盟对REACH法规的执行力度正日益加强,我国首饰类产品出口到欧盟的门槛在逐步提高。欧盟地区是我国各类产品出口的重要市场,产品遭受通报召回,不仅给出口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其它产品造成不良影响。

  现在我们也发现很多企业在应对REACH法规时,更多的是关心SVHC部分,即高度关注物质的要求,而忽略了要求更加严格需要限制的物质附件17的部分。因此建议企业更多的关注REACH法规针对限值篇的要求,降低产品输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