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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知识产权不可缺位

2015.11.19

  2015年3月,美国先进制造国家项目办公室(AMNPO)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公布了《国家制造创新网络知识产权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旨在为美国制造业创新中心可能面临的主要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指导。早在宣布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时,AMNPO就已开始研究制定制造业创新中心知识产权指导原则。英国在建设弹射中心即英国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时,也形成了知识产权指导原则。另外,被美国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列为全球最成功的两大研究机构——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工业4.0”主要发起机构之一)与我国台湾地区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台湾工研院”),也都有着适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被视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立、管理和运行中的重要环节,美、德、英等制造强国与我国台湾工研院的做法值得研究和借鉴。

  一、知识产权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意义重大

  (一)知识产权是衡量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标准

  《中国制造2025》将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工程作为亟需推进的五大工程之一,其重要使命就在于整合国家创新资源,突破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与关键核心技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诸如ZL、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其产出数量、质量及运用效果,应作为评价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知识产权是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基本保障

  知识产权是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成果的体现,也是持续保持创新能力的关键性资源。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比如,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制度、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与纠纷应对机制等,能够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技术创新成果提供有力的保护,并为转移转化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提供可靠保障。

  (三)知识产权是一种粘合剂,连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与产业,促进产学研用各方协同创新

  创新中心项目的科学设定,应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比如,已全面了解产业发展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现状,以及突破点,否则就可能造成侵权或重复性研究;要使各方的合作研发顺利进行,就必须清晰界定知识产权权属,否则就可能面临意想不到的纠纷;要体现技术创新成果的价值,就要有合理合法的制度,统筹各方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否则就可能导致创新成果难以实现有效转化、转移和产业化。

  二、一些国家和地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成功做法

  (一)定位清晰,以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为重要使命

  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利用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占据产业竞争制高点,提升制造业竞争力,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是美国构建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的政策目标。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英国弹射中心以及我国台湾工研院成立的目的也在于此。

  在信息与通信技术、生命科学、材料与部件等诸多制造业战略研究领域,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积累了丰富的ZL,并成功地应用和推广这些ZL技术,在“德国制造”的品牌塑造中功不可没。台湾工研院的研发几乎涉及到台湾所有重要技术领域,比如集成电路、精密加工、光电等,并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累计获得的授权ZL位居世界同类机构前列。它对前瞻性、关键性的产业共性技术ZL进行积累与应用推广,提升了台湾地区产业技术的整体水平。

  (二)扩展概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美国的《指导原则》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比法律概念更为广泛,也明显超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界定范围。创新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智力成果,比如记录、设计、图画、备忘录、报告、试验或计算结果,以及数据、发明、软件、发现等,无论是否经申请获得ZL、著作权、商标等,都属于《指导原则》所指的知识产权,都将受到严格保护。

  英国在弹射中心的知识产权指导原则中,要求记录和保护由中心和合作方投资项目的现有(含背景)知识产权,包括商业敏感信息。所谓商业敏感信息,既包括商业秘密,也包括其它被认为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范围广泛。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称,“我们的知识就是我们的未来”,所以,“我们必须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发明和ZL”。不仅如此,为了保障“工业4.0”战略的实施,保持德国制造业的创新领先地位,目前该协会已经将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作为研究的重点之一。我国台湾工研院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样强烈,早在建院之初,它就制定了知识产权规划,对研发产生的各类智力成果进行大力保护。

  (三)以用为本,合理界定知识产权归属

  美国的《指导原则》凝聚了各方共识,其中一个观点就是,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应与国家制造创新网络加快技术转化的目标保持一致。《指导原则》规定,国家制造创新网络组成机构应在《拜杜法案》框架内,促进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和基于公共目的的利用。对于制造业创新中心资助的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促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进行许可授权,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

  英国弹射中心根据项目资金的不同来源,以知识产权运用便利为核心,对相应知识产权进行区别对待。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是以应用开发、促进技术创新转移转化成效显著而著称,它不鼓励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因为,除了难以证明员工的发明创造与该协会毫无关系之外,根本原因还在于对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市场开发不利。

  (四)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促进制造业竞争力整体提升

  美、德、英等国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及我国台湾工研院均强调中小企业的积极参与,并鼓励向大、中、小型各类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并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成果转化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服务。美国的《指导原则》规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不应将知识产权作为维持财务可持续收入的来源,而应使之成为传递价值的必要手段,其初衷即在于降低或消除交易成本,尤其是中小企业参与知识产权交易的成本,以及管理知识产权的负担。

  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发展被德国视为立国之本。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也一直践行着中小企业创新推动者的使命,致力于通过“企业合同”,使中小企业客户能够分享其包括雄厚知识产权在内的科技资源,获得高水平科研队伍提供的服务。台湾工研院则设立了专门的技术转移服务中心,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知识产权服务,促进知识产权快速实现商业化。

  三、对策建议

  (一)制定知识产权指导原则

  建议在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负责研究涉及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问题。在筹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同时,由该机构尽快组织研究制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知识产权指导原则,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界定原则、保护与管理的责任、措施,以及实施和运用收益分配机制、服务培训等内容。

  (二)推动知识产权商业化运用

  围绕《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积累和储备一批高质量的ZL,为知识产权商业化运用奠定基础。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力为导向,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过程中的主导作用,鼓励政、产、学、研合作,创新和协同运用知识产权。健全和完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采购政策,创新ZL运营、保险、证券化等知识产权运用方式;以技术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商业化运用的分配机制,对于突出的机构和人员,以分成、奖励、股权等方式进行激励。以便利知识产权商业化为原则,遵循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理界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各类知识产权归属,具体建议为:政府资助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归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所有,必要时也可在承担转移转化义务、接受成果评估考核的前提下,由技术研发机构、企业所有;企业和公共部门共同投资的合作研发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由合同约定其权属和开发利用的权利义务;企业投资并利用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基础设施和设备产生的知识产权,不应视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所有,其归属应由协议约定,但所有者负有知识产权商业化义务;对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项目结束后需继续使用的,该所有权人应予授权。

  (三)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依托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和创建中的产业技术基础服务平台,构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专业技术交易机构、创投机构、金融机构的联系,打造基于“互联网+”的知识产权运用互动交流平台,创新知识产权运用服务模式。面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新创企业,提供周到的相关服务,比如关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布局与技术创新规划、转让许可、价值评估等,助力中小企业和新创企业迅速成长,进而带动产业创新发展。

  (四)加强知识产权评估

  加强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的质量、运用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来年财政经费的投入。应将关键核心技术的ZL数量及组合、PCTZL申请数量等指标,作为知识产权的质量评估指标;应将ZL转让或许可数量、ZL实施率、ZL新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以及辅导企业开展ZL转移转化情况等,作为知识产权运用指标,纳入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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