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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提议禁止在珠宝中使用铅的法规草案

2012.3.06

  欧盟委员会已提议一项关于修改REACH法规(EC)1907/2006附件17的草案,意图禁止铅及其化合物在珠宝产品中的使用。提议自官方公报出版之日起第二十日生效。

  对于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仿制珠宝和发饰不应含有大于或等于0.05%重量比的铅或其化合物。珠宝产品包括:

  • 手链、项链和戒指;

  • 穿刺珠宝;

  • 手表和腕带;

  • 胸针和袖扣。

  在法规中,“任何单个部件”应与单个成份相同,包括珠宝制造所用的所有材料。这也同样适用于被投放市场用于制造珠宝的单个部件。

  豁免内容如下:

  • 在指令69/493/EEC中附件1(分类1-4)中定义的水晶玻璃;

  • 对消费者而言不可接触的钟表产品的内部成份;

  • 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除非其已被铅或其化合物(混合物)处理过;

  • 珐琅;

  • 在1961年12月10日前生产的珠宝;

  • 法规生效日起往后12个月之前上市销售的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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