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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中医诊疗市场乱象治理难

2014.5.07

  据《北京商报》报道 受各种中医疗法宣传的诱惑,不少人选择到家门口的养生馆、美容院进行按摩、拔罐、针灸等,因此被毁容、伤残的事故频频发生,多年来却一直难以根治。究其原因,多头管理、取证难等成为非法中医四处泛滥的主要原因。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的相关问题给予解答。专家表示,对非法行医的执法还需政府多部门联手。

  界定模糊 养生保健打擦边球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养生保健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养生保健机构相关纠纷也频见报端,这些机构中不少假借中医之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诸如针刺减肥、拔罐火疗等中医诊疗行为屡禁不止。

  “在监管中发现,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等非医疗机构本身不具备中医诊疗资格,但打着中医旗号进行诊疗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没有明确对中医诊疗技术进行界定,他们常打擦边球,使中医保健行为与中医诊疗行为混淆。”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刘劲松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曾在北京市丰台区走访过几家养生美容会所,店里没有明确贴出中医相关项目服务的价目表和宣传单,但是咨询工作人员能否提供拔罐或刮痧来疏通经络、治疗肩颈疼痛时,她们都表示可以。

  事实上,非医疗机构不能进行任何“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的行为活动,这也是区别中医保健行为与中医医疗行为的最根本特征。其次是技术方法是否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副司长麻颖指出,中医许多方法既可用于疾病的治疗,也可用于日常养生保健,具有医疗、保健的双重属性。但有些技术有一定风险,在一些案例中,如扳法致使人骨折,牵引致使病人颈椎、胸腰椎损伤等。再比如拔罐中穴罐,因之前要先进行针刺,具有一定危险性,只能是专业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操作进行,非医疗机构是严令禁止的。

  “过去中医保健行为与中医医疗行为概念界定模糊,给中医监督执法带来难度。此次《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首次将部分中医诊疗技术与养生技术区分,严格界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的相关操作,采取排除法对非医疗机构和人员运用技术方法进行限制,这既给非医疗机构开展中医保健活动留有空间,同时也可避免重大不良事件的发生,保障百姓安全就医和经营者合法执业,为打击非法行医的执法工作充实了依据。”麻颖认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监督处处长刘文武表示,现阶段区分中医保健行为与中医诊疗行为还只能是用排除法,但相关部门已经加紧研究制定鼓励性的技术方法。

  取证难 拆分医疗行为逃避监管

  据记者了解,在目前医疗机构监管中,卫生计生部门对其进行卫生许可和行政审批,具有监管执法职能。而非医疗机构涵盖面就相对广泛,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属于事业单位的监督执法主体涉及人保局,属于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执法主体是民政局,而企业单位的监督执法主体则是工商局,只有涉及到医疗行为时才由卫生计生部门参与执法。

  “目前,由于制度缺失,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卫生计生部门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监管难度大。非医疗机构只有出现非法行医,卫生监督部门才能监管,一般情况下,没有日常监管的权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监督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了目前在监督执法中的困扰。

  刘劲松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在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中碰到的中医监督执法案例。4月21日上午,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中医医学研究院进行了检查,该研究院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医学研究、技术推广服务,不含诊疗活动。监督员发现该研究院门外牌匾有中医推拿、各种疑难杂症、针灸、拔罐、刮痧等宣传内容。该研究院室内有推拿床及各类经络、穴位、项目介绍。研究院内只有一名服务人员赵某,仅具有针灸师培训证书,不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但现场未发现赵某为他人进行医疗服务记录及证据,根据工商营业执照的许可范围,该医学研究院仅可从事医学研究及技术推广服务,不可从事诊疗活动,但该研究院的门外牌匾及室内均有相应医疗宣传介绍,涉嫌虚假医疗宣传。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与当地卫生监督所予以现场执法,并由当地卫生监督所立案调查,同时将相关信息抄送给属地工商管理部门。

  刘劲松坦言,由于执法主体不在卫生行政部门,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麻颖表示:“执法主体不在卫生行政部门,所以需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加强对非医疗机构的中医诊疗活动监管,这需要部门间执法衔接。”

  监督难 养生保健机构投诉多

  目前中医养生保健、生活美容机构相关服务只要不涉及医疗,并没有前置行政审批,其经营审批与饭店、理发店一样简单。刘劲松介绍,这些机构开业前,只要不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仅需获得工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等一般性企业基本注册审批,无需其他基于具体行业和专业特点的前置审批。日常状况下,在未获取非法行医投诉、举报等线索时,卫生计生监督部门也无权对其进行常态监管,而且卫计委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这类机构、人员没有执法权限。因此,一些中医养生保健、生活美容机构进行非法行医和其他危险诊疗行为,相关部门只能事后查处。

  针对这一现状,刘文武表示,卫生计生部门试图通过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设置规范,增加对这些机构的前置审批,但由于缺乏上位法支持,也不符合全国范围内精简审批的大趋势,可行性不高。据了解,早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出台“治未病”预防保健机构等相关管理办法,这个属于推荐性的规范,不能作为监督执法的标准法规,尚属于前置法规,还难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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