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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倒逼执法 从源头提升环保工作水平

2015.12.24

  近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履行职责,依法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2月22日《京华时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庆云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环保部门在接到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状况,毅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也是对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促进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具有破冰意义。

  首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破解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不确定的障碍,能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形成环保合力。明确的诉讼主体是诉讼得以开展的最基本前提。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不确定一直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正常开展的障碍。尽管新修订的环保法确定了相关民间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这只是解决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难以提起。实践证明,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既需要民事公益诉讼发力,更需要行政公益诉讼的及时介入。因此,明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也就成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亟须解决的最为现实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依法提起全国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扫除了制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障碍,必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

  其次,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弥补了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不足的短板,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全面开展。众所周知,环境公益诉讼专业化程度高、调查取证难、诉讼参与度高,这些因素是掣肘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加之诉讼成本高昂,不少民间组织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专门监督机构,具有民间组织在法律、案件调查和诉讼便利等方面不可比拟的专业优势,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性、便利性和权威性等特点,有针对性地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实现胜诉目标,确保环保法律法规的落地生根。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弥补了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欠缺的短板,而且有助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全面执行,可谓意义重大。

  第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监督环保主管部门依法正确履职具有倒逼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提升环保工作水平。诚然,生态环境恶化并非环保部门一家之过,但环保部门的懒政、不作为也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生态环境治理形势严峻、亟须环保部门强化履职的语境下,赋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环保部门的法律责任,开启了以国家名义追究环保部门法律责任的先河,必将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促使环保部门更加积极履职,从而有效提升环保执法水平,助力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这是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所彰显的又一重大意义。

  当然,蹒跚起步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前行的道路注定不平坦,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有“望尽天涯路”的追求,以积极的作为,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常态化,不断释放出法治的正能量,确保其成为护佑生态环境的法治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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