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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环保新要求 规范示范园区创建

2016.1.07

  2015年12月17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环发〔2007〕188号)废止。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与原办法有何区别?《管理办法》如何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如何进一步规范示范园区创建程序和要求?记者日前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

  记者:为何要重新修订《管理办法》?

  答:上世纪末,原国家环保总局率先在我国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试点建设工作,2001年广西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批准建设,标志着我国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正式启动。

  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三部门成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8年来,示范园区建设发展健康有序,为我国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减排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2015年,领导小组批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园区命名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发文同意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1个工业园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据测算,“十二五”期间,已命名的示范园区土地利用强度、综合能耗强度、新鲜水耗强度、COD排放强度和SO2排放强度等指标的平均值分别降低30.1%、32.7%、33.6%、46.5%和55.7%;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较高水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平均值达到90%,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平均值达到94.1%。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08个园区获批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其中37个园区获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文件对示范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提出要求,至今已执行8年。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不断调整,示范园区建设的管理内容也不断深化。

  在规范流程、强化监管、与时俱进的原则指导下,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示范园区在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的定位;进一步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示范园区创建程序和要求,强化后期监管;进一步引导并激发创建示范园区动力。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与现行管理办法的四章十八条相比,有较大变化。

  记者:《管理办法》对示范园区的建设定位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列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示范园区建设是促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推动工业园区实行生态工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实现工业园区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补充了示范园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中定位,在第一条就提出示范园区建设可实现“促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工业园区实行生态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促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记者:《管理办法》揭示的生态工业内涵是什么?

  答:原管理办法未涉及生态工业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内涵和要求,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定义也较为笼统和概括,在指导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建设上针对性不足。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生态工业”的定义,明确指出生态工业的核心是“形成企业内或企业间的能量和物料高效传输与利用的协作链网,从而在总体上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废物和污染物产生量的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这有利于园区了解和把握生态工业建设的实质内涵,建设具有生态工业系统的示范园区。

  记者:《管理办法》对示范园区创建程序和要求有哪些规范?

  答:原管理办法规定示范园区创建流程主要包括申报和创建、验收和命名等步骤,但对各环节的核查要求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不够明晰。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对其进行了清晰和细化,分别给出申请创建和申请验收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明确了技术核查和复查的核查要求,深化了示范园区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记者:如何确定创建程序各步骤时间节点?

  答:原管理办法对创建过程中的时间节点和要求不统一,专家论证、核查和验收时间弹性过大,导致部分园区创建工作缓慢,效率不高。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则明确了创建过程的时间节点。

  记者:如何强化全过程监管?

  答:示范园区建设是一项过程性、系统性工程,工业园区通过开展生态化建设与改造,构建基于废物和剩余能量的生态工业链网,实现工业园区整体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废物和污染物产生量的降低。

  示范园区的创建主要分为两个阶段,获批开展示范园区建设阶段和获得命名阶段,原管理办法针对两个阶段的监督管理分别提出“每年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命名后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的要求,但缺乏对评估结果处罚措施,监管效果不明显。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为强化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的执行力度,在获批开展示范园区建设阶段,提出“规划调整报备”要求并明确报备内容。同时要求“获批开展建设后,每年提交年度评价报告”,且“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交年度评价报告的”将撤销示范园区称号或从批准建设园区中除名。此外,针对获得命名阶段的园区,“每3年开展一次复查”并明确复查要求,“复查未通过,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园区将撤销示范园区称号或从批准建设园区中除名。

  记者:增设了哪种退出机制?

  答:原管理办法针对工业园区创建示范园区中与要求不一致的一些情况,提出“责其改正”的要求,但是执行效果不明显,对创建工作的规范作用有限。因此,为规范管理,提高园区建设规范性,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增设退出机制。

  记者:是否建立了激励机制?

  答:原管理办法缺少开展示范园区建设的相关激励机制和措施。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两方面,分别提出建立激励机制和措施的相关要求,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探索建立和完善促进园区生态化发展的激励机制和政策体系”。“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对处于建设阶段的工业园区和已命名的示范园区建设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资源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生态工业链项目等优先审批立项,并设立专项基金给予补贴或实施税收优惠。加大示范园区科技创新扶持力度,鼓励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等方面技术创新平台。”

  记者:对第三方机构提出什么规范要求?

  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鼓励园区创建、验收等技术工作采用第三方机构服务的形式,“园区管理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规划”;“鼓励批准建设的园区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为园区验收、复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出了第三方机构的规范要求,“第三方机构在相关技术咨询工作中对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开该机构名称,且该机构三年内不得参与示范园区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记者:如何加强园区基础数据档案管理?

  答:环保、商务和科技部门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数据和档案缺乏相关要求,但在示范园区创建实践中,数据的收集和档案的整理不仅是园区了解自身建设效果的必要信息支撑,也是规划论证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因此,新修订的《管理办法》针对数据档案提出相关要求:“所有考核指标所需基础数据,在建设规划中注明数据合法来源,基础数据在建设规划论证时备查并作为验收依据存档。”同时要求,“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将作为技术核查、考核验收和复查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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