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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将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013.9.12

国务院日前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要求,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行动计划》提出,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行动计划》进一步指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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