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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突出 饮用水安全管理立法纳入规划

2014.10.15

  记者近日获悉,饮用水安全管理立法已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在今年1月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罗荣初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出台自治区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议案提出,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践中,由于多部门管理,存在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等现象。突出表现在:供水单位主体多样、设置主体多样、管理主体多样、管理要求多样、饮用水安全水平多样等方面。建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由一个部门来负责城市、农村与学校等供水单位的设置、监测、监督与管理;明确由环保部门负责水源地的保护。

   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审议认为,目前,我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饮用水安全保障作了一些规范,但有关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自治区政府在2000年制定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加强城市供水工作管理,2004年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当前,代表议案反映的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确定为立法的第一类项目,由自治区政府负责提请审议。

   据了解,自治区人大十分重视罗荣初等代表的议案,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在今年3月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立法调研,将代表议案反映的问题纳入调研内容,并邀请领衔代表参加调研活动。6月,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将调研报告及代表议案反映的问题转给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已将调研报告交自治区环保厅、法制办等9个单位研究,并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立法工作。此外,自治区人大环资委还将继续加强与有关单位之间的沟通,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工作,推进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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