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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通知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

2011.1.05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21号公告《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将符合名称变更要求的实验室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未经我委确认更名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我委在指定时的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它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检测费用。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确认表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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