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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健康需建立风险评估防范机制

2015.3.24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已经到了一个集中暴发期,甚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因素,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湖北经济学院教授、环境法专家吕忠梅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加强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建设,保障公众健康。

  令人欣慰的是,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与健康问题纳入调整范围,明确规定了建立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但吕忠梅认为,新《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环境与健康问题仅提供了原则性制度安排,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安排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细化实施方案,迅速推进环境与健康保护工作。

  体制

  环境与健康是一个跨领域、多学科问题,它的管理工作早已超越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边界,需要建立整合式的组织机构及跨部门的协作机制

  “近年来,全国频繁暴发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事件,主要为累积型健康损害且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吕忠梅说。

  她表示,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升,环境与健康事件中,公众维权方式有逐渐从事后型抗争向预防式维权过渡的趋势,并成为转型过程中社会失范的重要导火索。因此,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完善管理机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实施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吕忠梅认为,目前国家正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这是个难得的机遇,可以借此机会为加强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建设做一些准备。

  吕忠梅表示,首先应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部在环境与健康管理中的综合管理职责,理顺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保障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

  “环境与健康问题是一个跨领域、多学科问题,它的管理工作早已超越现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边界,需要建立整合式的组织机构及跨部门的协作机制。”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建议,国务院在制定政府职能转变方案时,应综合考虑环境与健康管理的需求,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与健康保护的综合管理职能,明确卫生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环境与健康协同管理机制。

  即使企业排放达标,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仍可能发生,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环境标准没有以人的健康为核心,而是以环境本身有无受到污染为基础

  标准

  “环保不仅仅是对污染的控制,更应当关心人的健康。不然,即使企业排放达标,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仍可能发生。”吕忠梅认为,大家关注环保往往看是否造成环境污染,而对环境与人体健康的关系重视不够。

  前些年出现一些“怪现象”,有些居住在污染企业附近的儿童血铅明显升高,环境检测结果却是所有企业排放达标。

  “舆论就会质疑,工厂达标排放,为什么附近孩子的血铅还是升高了?”吕忠梅认为,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环境标准没有以人的健康为核心,而是以环境本身有无受到污染为基础。

  在5次专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中,吕忠梅始终将“完善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在刚刚结束的2015年全国两会上,吕忠梅提交了《关于实施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的建议》,建议建立完善的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

  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总则的第一条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立法目的,并在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建立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

  “这就改变了过去环保只是关注环境、关注个体健康的状态,将其扩展到群体,从个人到当代人乃至子孙万代。”吕忠梅说,这样规定明确了环保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众健康、幸福和发展。

  要建立健全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不能等损害产生了再去想办法,而是将关口前移,阻断污染物质损害人体健康的途径

  监管

  持续多年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问题,吕忠梅越来越意识到,建立健康风险评估防范机制的紧迫性。

  她曾到国内很多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进行调查,发现环境与健康问题一旦产生,就会带来严重甚至不可逆转的后果。比如,儿童7岁之前如果血铅浓度长期超标,会造成智力发育迟缓,更有甚者可能一辈子弱智。

  “如果我们等到这个孩子已经成了弱智儿再去采取措施,赔多少钱都无济于事。”吕忠梅说,这不仅对个人来讲是不可逆转的,也会给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带来很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建立健全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吕忠梅表示,不能等损害产生了再去想办法,而是将关口前移,阻断污染物质损害人体健康的途径,不让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

  同时,她认为,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具有滞后性,环评不能仅考察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还应将评价链条延伸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

  在吕忠梅看来,目前国内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的研究水平还有待提升。比如雾霾问题,到底我国的雾霾成分是什么,是否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地区存在不同,其成分中哪些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这些都需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风险预警。

  对话

  环境与健康管理应形成可操作规范

  中国环境报:您提到,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的研究水平还有待提升,您认为如何提升?突破口在哪儿?

  吕忠梅:我国的环境与健康保护科学研究刚刚起步,能够提供的智力支持与科技支撑都非常有限,从事环境与健康保护研究往往只局限于某一个专业领域,缺乏不同学科间的配合。比如,有专家团队从立法角度研究这个问题,也有团队从医学或者管理角度研究。我建议国家加大对环境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环境与健康保护的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域研究,设立专门研究项目,建立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环境与健康保护智库。

  中国环境报:加强研究可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做保障,如何来解决研究资金不足问题?

  吕忠梅:筹集资金的方式有很多。目前国家在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都有大量的专项资金,今年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要加强环保税的立法进度,这都是筹集资金的渠道。将目前专项资金梳理整合,明确其用途,我想这些资金才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产生更高的效益。所以,加大资金投入,来源可以是梳理整合后的环保资金,也可以是为环境与健康保护单独设立的专项资金。

  中国环境报:除了加强基础研究,环保部门在环境与健康管理方面,应该如何加强和完善?

  吕忠梅:环保部门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调整内设机构,确定工作优先领域,制定部门规章和行动计划,积极推进环境与健康保护工作。在这方面我有4点建议:

  一是在环境保护部内部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机构建设,设立环境与健康司,优化配置资源、调整工作职能,负责环境与健康统一管理工作。

  二是以已经开始进行的全国重点区域环境与健康专项调查为基础,加快推进全面的环境与健康调查工作,为制定环境与健康标准、实施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进行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积累数据。

  三是在国家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中,建立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信息共享平台,修改完善环境监测规范、技术导则,建立环境与健康有关的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制定相关标准。同时,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建立环境监测体系与卫生监测体系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将与健康密切相关的指标更多地纳入常规环境监测范围。

  四是制定《环境与健康保护监管办法》,作为新《环境保护法》的配套规章,将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制度细化,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规范。

  中国环境报:形成哪些可操作的具体规范,能够详细介绍一下吗?

  吕忠梅: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形成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核心的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体系。制定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技术规范,鼓励探索区域、地区、行业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健康风险评估试点工作。

  建立环境与健康事件应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体系和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加强环境与健康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应对环境与健康突发事件的预警、干预和执法联动机制。这个应急机制应该与风险评估制度相结合,是一个具体的应急响应和公共干预机制。比如,对于大气污染严重的重点区域和重金属污染的重点区域,这种应急机制应该是不同的。

  完善环境与健康信息公开制度。促进政府公开环境与健康信息并提供服务、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与健康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建立环境与健康行政执法机制、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机制、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建议环境保护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出台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结论、环境与健康案件证据、司法鉴定技术与规范、因果关系判断方法、健康损害判断方法等共享、联动机制,为妥善解决环境与健康纠纷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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