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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蒿素:为何一错再错

2015.8.03

2011年9月,中国女药学家屠呦呦因创制新型抗疟药——青蒿素和双氢青蒿素的贡献,获得被誉为诺贝尔奖“风向标”的拉斯克奖。可以说是中国生物医学界离诺贝尔奖最近的一次。但是,这个成功的技术背后,却是一错再错的ZL故事。分析这个案例,是为了以史为鉴,在以后的工作中吸取教训,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丧失原始ZL申请权

青蒿素的研发接近成果期的时候,我国的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发表了一系列文章。1977年在《科学通报》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发表了青蒿素的化学结构;1978年5月,又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和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名义,发表了青蒿素结晶立体绝对构型的论文;1979年,第二篇青蒿素化学结构的论文以北京中药所和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人员署名发表于《化学学报》。此后数年内,中国的相关人员陆续在国际各种学术刊物上发表公布了青蒿素的相关技术文献。

ZL授权的基本前提是“新的”,即在申请ZL前,没有在其他途径公开过。因此,在发表了那么多文章后,我国科学家发现的抗疟药物青蒿素也因此失去了国际ZL权保护的机会。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1985年才建立起来的。在那个没有ZL保护概念,也根本不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年代里,研发人员不可能想得这么全面。

当时曾经误传别的国家也在研究类似技术,一旦熟悉知识产权规则的人研究出来了这些成果,并将其申请成国际ZL,中国的研究将一钱不值。所以将技术公开,使其变为公知公用技术,反而变成了“不幸中的大幸”。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研发项目不仅仅是研发人员埋头苦干的事情。知识产权人员一定要在前期就积极主动介入,让研发过程和ZL创造过程有机结合。

论文的发表也要注意知识产权问题,应该有系统的规划安排。

有时候将技术公开,也不失为一种策略。

与诺华的合作丧失技术优势

无独有偶,1994年,军事医学科学院与跨国制药巨头瑞士诺华公司签署ZL开发许可协议,后者负责复方蒿甲醚在国际上的研究和开发,前者则收取一定的ZL使用费。

这一协议,帮助复方蒿甲醚在世界多个国家获得ZL,但与此同时,也宣告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弃了复方蒿甲醚国际市场的销售权,诺华坐享其成。

诺华经过多年的经营,通过购买研发等等一系列方式,在复方青蒿素ZL领域已经形成了自己独有的ZL壁垒。中国企业发展海外市场,反而处处受制于诺华。

随着时代的进步,这次我们是持有ZL的一方,有所进步。然而国际ZL申请和产品认证要大量的资金和管理国际事务经验,当时我国药业跟国际的联系比较少,适应国际游戏规则方面甚至不如印度,企业运作的能力也不够。于是才会采取了和诺华合作的方式。

短期效果其实很好,我们快速进入了国际市场。但是长期来看,由于没有处理好合作过程中的ZL问题。但诺华却有完整的ZL战略思路,围绕衍生技术和技术申请自有ZL,再通过合作中的一些契机从我方手中购得了某些关键ZL。逐步从一个ZL的被许可者,变成了一个ZL壁垒的持有者。造成了现在中国青蒿素市场处处受制于诺华的局面。

从这次事件可以看出,长期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很多知识产权纠纷都是由于技术合作导致的。知识产权属于长期利益的范畴,而很多企业在合作时,对于保护长期利益的警觉性不足,其实关注知识产权条款,就是在关注长期利益。

ZL不是静止的,技术会衍生、可改进,这些变化都会衍生新的ZL。ZL也不是一个个体的概念,多个ZL组合起来,发挥的效力是单件ZL不能比拟的。不能以静止的孤立的观点来看ZL。

华立与健桥ZL纠纷,丢了国际市场

华立药业和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围绕青蒿素复方制剂品牌“科泰复”打起了长达近4年国内ZL权官司,其间甚至提出了1元索赔。这种拉锯战的结果是导致两败俱伤,印度的制药企业反而渔翁得利。多年积累下来的、来之不易的技术优势却没能形成市场优势,白白失去了市场。

青蒿素的药品市场,尤其是国际市场,至关重要。然而,无论是WHO还是各种采购基金,对于知识产权都非常重视,如果得知该产品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争议,势必会影响到其在国际市场的前途。中国的两家企业,就是没有搞清楚国际规则,也没有明确的、全局的ZL战略眼光,所有注意力都只在眼前的对手身上。结果抓了芝麻,丢了西瓜。

由此可见,ZL维权诉讼仅仅是ZL战略中的一个环节,要实现的意义也许不仅仅是庭上的胜负和一点点赔偿。苹果、三星的美国诉讼,虽然在外人看来热闹非凡,但其实诉讼地点、诉讼ZL、诉讼结果这些诸多因素的选择都有其深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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