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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2015.12.08

  记者7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我国将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此次排放控制区覆盖珠三角地区广深珠等9个城市、长三角地区沪宁杭等16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环渤海(京津冀)地区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以及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等13个城市内河通航水域。同时也确定了天津港、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南通港、苏州港、深圳港、广州港和珠海港等港口为核心港口区域。

  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船舶靠岸停泊期间将逐渐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时间依次为,自2016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核心港口区域的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都要使用;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后,必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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