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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政府埋单难题有望得解

2016.11.18

  贵州省近日在全国7个试点中率先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标志就是《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发布并施行。《方案》的出台是贵州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方案》在遵循国家关于生态损害赔偿精神的基础上,结合贵州实际,充分利用贵州环保法庭多年来累积的司法经验,突出贵州特色,力争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贵州经验”。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贵州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说,由于目前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技术支撑薄弱,社会化资金分担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足额赔偿,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修复,因此需要尽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的意义正在于为此探路。

  《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程序等的规定。企业违法之后追究了其行政责任,但是对公共环境的损害,从行政执法到司法实践都是空白,因此,探索建立健全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意义重大。

  同时,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

  此外,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所以就要通过这项制度把公共的环境维护好,为老百姓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共空间。

  健全制度 推进改革

  贵州省出台的《方案》明确了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第三方监理等合理费用等9项内容。

  假如发现生态环境损害,当地环保部门将首先进行初步调查。如果调查结果符合“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10种情形之一,就可提出生态赔偿建议,启动生态赔偿程序。

  贵州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松介绍说,对于能修复的案件,由责任人根据磋商协议进行恢复,也可以选择货币方式支付。而对造成的损害不能修复的,责任人根据鉴定评估的结论直接以货币的形式赔偿。

  试点期间,贵州省环保厅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案件进行评估,准确衡量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行政磋商制度,根据评估鉴定的结论与责任人进行磋商,并签订行政磋商协议,责成责任人按要求恢复生态。

  那么,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老百姓到哪儿去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管辖权怎么划分?2014年,贵州全省三级法院形成了省法院1个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4个中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5个基层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的“145”生态环保案件集中审判格局。全省88个县(区、市)的案件如果要进入诉讼程序的话,管辖权就集中到清镇市、仁怀市、遵义县、福泉市、普安县5个基层人民法院专属。

  四大亮点 突出特色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执法、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制度需要不断建立和探索。贵州在国家方案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突出了四大亮点。

  ◆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研究

  “试点期间,贵州省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陈松说,当前国家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主体还没有成熟制度,一般来说,每个省都是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担任权利人。

  但这只是暂时的。陈松表示,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来说,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机关和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所以贵州的当务之急就是积极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研究,鼓励和培育合法的公益组织,不断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制度。

  ◆建立赔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制度

  就突发环境、渔业污染、船舶污染、水土破坏、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破坏等事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可以到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法庭进行司法登记确认,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州借鉴了民事调解里面的司法登记确认制度,磋商的协议到管辖的法庭进行登记,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权利。司法登记确认是一种保障,在磋商的基础上,如果责任主体拒不执行或不愿意接受调解,或是签了协议又反悔,就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贵州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2007年贵阳成立了环保两庭(环境保护法庭、审判庭),环保两庭近10年受理了大量环保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国家以及贵州完成试点任务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方案》规定,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为什么要建立简易程序?陈松说,建立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对贵州来说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的成本很高,但是未必每个都是重大案件。有些只是十几万元甚至是几万元的,假如都请专门的鉴定机构的话,赔偿得来的资金还不够付鉴定费用,更不用说用来进行生态恢复,这本身也违背了生态赔偿的初衷。

  ◆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

  《方案》规定对于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采用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赔偿。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的成立就是为了规范化管理赔偿金,确保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

  此外,基金会还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进行生态修复。

  陈松称,为规范基金会的运行,基金会必须接受省环保厅相关职能部门和法院的监督,确保生态赔偿和社会捐赠的资金真正投入到生态恢复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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