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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8.03

  7月28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并通过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九十条,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以《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为立法依据,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出台,具有五方面的主要特点。一是严格食品安全责任。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贯彻齐抓共管、社会共治原则,对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监督作出规定。二是细化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对散装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贮存与运输、停产后恢复生产、委托生产等作出具体规范。三是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管制度。通过规划集中场所、资金资助、奖励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三小”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规定了“三小”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四是积极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结合实际,对网络订餐、餐厨废弃物管理、保健食品推介、小饭桌、农村集体聚餐等公众关切的热点制定了可操作性规范。五是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针对“三小”的特点,设置了由限期改正到一定数额罚款的递进式法律责任。对“三小”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对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销登记证。此外,还对举办食品交易会、展销会未按规定报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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