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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担任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允许参与技术入股

2015.12.09

  黑龙江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担任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允许参与技术入股了。11月25日,黑龙江省重磅推出《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继续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这是黑龙江省自2014年10月1日实施重新制订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来的一年时间里,为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密集推出的第七个高含金量政策措施。

  据介绍,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很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允许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大量注销本单位成立的运行良好的高科技公司,不仅使国有资产流失,无疑也是黑龙江开展创新创业的巨大损失。为此,黑龙江省科技厅、组织部、财政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其中,允许担任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这一措施为众多领衔创办高科技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吃了“定心丸”。

  该《实施细则》在第四章《管理与监督》部分的第十四条提出,规范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担任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成立由分管省领导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参加的黑龙江省技术入股改革联席会议;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事宜,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报联席会议审批。细则在松绑的同时还给予了严格规范,严禁未作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益。违规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科技管理干部的职能就是创新创业,如果只准创新不准创业,势必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也将是科技资源的极大浪费。”黑龙江省科技厅法规处处长汪国志一语中的。“上述这条措施将专注创新创业的科技管理干部与党政领导干部区别开来,有利于黑龙江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黑龙江省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该《实施细则》从科技成果的使用与处置、科技成果的收益与分配和科研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等三大方面提出20条实施细则。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注重畅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创造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规定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获得最高达90%的转化收益。20条实施细则在为黑龙江创新创业大军“松绑加力”的同时,鼓励把股权期权激励政策落到实处,鼓励科技创新人才成果转化后“一朝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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