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统一抽检工作,规范省级统一抽验检验复检程序,保障被抽检单位的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省级食品安全统一抽检复检事宜通知如下:

  一、初检不合格样品处置

  承担我省食品安全省级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所检测样品必须为双样,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告知委托检测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接到不合格检验结果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样品来源单位,要求其对样品来源情况进行确认,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置。

  二、复检的申请

  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结果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申明理由,监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