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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未达标 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政策

2013.5.02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最新税收政策提示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进行解读。自2013年4月1日起,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成都市国税局温馨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文件规定,以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领取和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通知》(货便函〔2013〕8号)的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实际情况,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取消了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2、成都市国税系统在近期启动了“廉洁从税,优质服务”全员“双承诺”活动。《“廉洁从税、优质服务”承诺书》将在各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或当地政务中心国税窗口公布,同时在各地报刊或电视台向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武侯区国税局温馨提示

  为进一步搞好纳税服务工作,拓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互动途径,方便纳税人获取税收政策,武侯区国税局将于近期完善税收短信平台建设。请未在税务机关留下法人、财务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座机、手机号码或号码有变动的纳税人,及时到该局核对信息,确保纳税人能够正常接收税收短信,畅通税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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