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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放射源安全和安保标准始终与国际接轨

201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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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放射源丢失事故现场外为探测做准备

  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在位于南京市浦六北路188号的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院内进行探伤作业期间,丢失了用于探伤的放射源铱-192一枚。

  事故发生后,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高度重视,召开部长专题会亲自部署工作。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李干杰在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会议上强调,后续要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日常的辐射安全管理,确保将来不要发生类似的问题。

  据了解,我国放射源应用具有类型多、数量大和分布广的特点,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疗、科研与教学等各个领域。据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约1.2万家,在用密封放射源11万多枚,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14多万枚。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放射源安全和安保工作,目前我国放射源安全和安保监督管理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放射源安全和安保标准、导则等基本一致。后续,将继续积极开展与IAEA等国际组织和其它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始终保持安全水平与国际接轨。”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分级审批 分级监督

  层层把关铸就安全底线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规,我国对放射源形成了“分级审批、分级监督”的监管模式。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单位的许可证由环境保护部审批颁发,其它放射源应用单位的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也就是‘分级审批’。日常监管则由国家、省、市、县四级环保部门按照分工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分级监管’。”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总部设在北京,在大连、北京、兰州、成都、上海和深圳设有6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辖区内的核设施和环境保护部发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部分地市级、县级环保部门也设有相应机构或指定专人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在各级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的努力下,我国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显著。辐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辐照装置辐射安全设施的安全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同时,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自主管理体系也基本建成,安全状况逐步提高。”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全国辐射事故发生率由上世纪90年代的每万枚6.2起降至“十一五”期间的每万枚2.5起,国家辐射应急体系已经建立,应急响应能力得到了有效的提升。

  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公众对辐射安全更加关切,环境保护部在全国开展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工作。据了解, 2012年相关部门投入19万人次的规模,开展并完成了辐射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全国5.9万余家核技术利用单位、9家铀矿冶企业、14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完成了安全检查。此举进一步强化了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自我管理和日常监督。

  从摇篮到坟墓

  放射源监管全程追踪

  “我国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实行许可制度,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根据国务院449号令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对放射源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和编码规则,建立了放射源转让、进出口审批和备案制度,对放射源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就像小孩一出生有身份证ID一样,放射源也有自己的编码,但是我们所说的坟墓不是将放射源真的埋掉,而是针对废旧放射源的特点制定合适的处置方式,这个从生产出来到用完妥善处置就是我们说的全过程监控。”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发展一直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和要求,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手段保障放射源管理工作实施。”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作为我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对放射源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近年来,还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监管体系,全面提高了监管能力,制定并完善了法规标准,已颁布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规定。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施放射源从摇篮到坟墓的监督管理,我国对放射源实行编码身份管理,制定了放射源编码规则,每枚放射源均有一个唯一编码。编码由12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分别表示生产单位(或生产国)、出厂年份、核素代码、产品序列号以及放射源类别。

  “放射源编码卡必须伴随放射源从生产到处置的全过程,放射源发生转移时,放射源编码卡随放射源共同转移。放射源被处置或由生产单位回收或返回原出口国,相关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放射源注销手续。”这位负责人说。

  同时,对放射源的进出口管理,我国政府制定并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简称《目录》)。任何列入《目录》中的放射源的进出口活动,应当先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进出口申请并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获得批准后,再到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我国规定,放射源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源。转入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时,我国所有在用放射源台账都纳入国家核技术利用管理系统管理,台账信息包括放射源的活度、编码、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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