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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碘含量上限降低 每公斤改为20至30毫克

2010.7.26
    今天(26日)上午,卫生部公布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食用盐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剂碘酸钾》的征求意见稿,一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食用盐中碘含量平均水平的规定有所降低。

  与此前公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相比,此次公布的《食用盐碘含量》规定了我国目前使用碘酸钾作为碘强化剂;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至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至30mg/kg。

  同时提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表示,目前食盐中碘含量偏高,尽管全国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但有约5个省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调余地。在实施食盐加碘的10年内,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长期碘过量可使甲减或亚甲减患病的危险性提高。

  该标准的主要研制人认为应接受该修改意见,把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改为20至30mg/kg。这一范围,可供各省选择的平均水平有多种,即使是严重碘缺乏的西部地区,如选用30mg/kg,碘的摄入量也是足够的;另外按理论值计算,如果每人每天食用10g盐,可能摄入的碘300微克,除烹调可能损失20%计算,每人每天则可摄入最大量为240微克,应当是足够了。即使保留30至40mg/kg,也不会有人选择该范围的碘含量水平。

  在近期屡屡发生因食品添加剂而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之后,今天上午,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将2007年至2010年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规定纳入该标准。同时对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比如对磷酸、焦磷酸二氢二钠等的使用规定进行了合并,这些食品添加剂可以在批准的使用范围中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盐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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