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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更严格措施保护野生动物

2016.5.04

  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初稿相比,此次二审稿对野生动物保护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图为青海省青海湖那仁湿地的黑颈鹤。资料图片

  4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二审稿在“总则”未变的情况下,主要进行了5个方面的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修改内容是对初稿的完善。

  此次修改明确,只有因物种保护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确有需要时,才可采用野外种源,并遵守本法有关特许猎捕证的规定;为其他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都不得采用野外种源。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此次二审稿中规定,可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其移出这一目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二审稿同时明确,对于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权不下放,仍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建议禁止食用国家保护名录中的一些野生动物,对食用行为本身做禁止性规定

  在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专业委员会成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指出,现在的草案更多的是对生产和经营者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处罚,建议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些野生动物,对食用行为本身做禁止性规定,让行为主体也受到处罚,才能够更好地禁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此一些代表、委员也表示,这些年来,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在某些地区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究其原因,是因为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

  有代表指出,对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近年来,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并且从重处罚捕猎、杀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吃野味并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导致吃野味的人越来越多,形成对野生动物需求的市场,导致一些见利忘义的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如果不在食用上加以限制的话,可能会反过来导致捕猎和杀害、出售行为难以得到更好的控制。

  要明确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和野外种群的具体范围,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修订草案”规定,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管理。对此,周天虹委员表示,实行了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野生动物就从法律上分成了两个概念,即人工种群和野外种群,这也是这次法律修改的比较大的变化之一。

  “这样人为地将野生动物划分成两类,不是生物学上的分类意义,而是动物被利用的意义,确实也是我国当下的现实。但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必须注明清楚哪一种动物只保护野外种群,比如梅花鹿;哪种动物既保护野外种群,还要保护人工种群,比如说老虎,不管是野外种群还是人工种群,都必须得到保护。”周天虹说。

  周天虹指出,对于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和野外种群,由于现在没有生物学上的鉴定分别,监管就更要严格,否则借人工种群的名义而捕猎野生动物的现象就会出现,“所以我建议,在‘法律责任’中要加入一条,即以人工种群之名,实际是利用野外种群的,法律要加重处罚。”

  在审议中,周天虹委员指出,“修订草案”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拍摄电影录像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对外国人和中国境内一些组织和机构或者单位合作或授权国内一些单位进行拍摄的行为,并没有做出相应限制。如果不做出规定的话,此条文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建议对这方面加强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也赞成周天虹委员的建议,他进一步指出,批准权应该掌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手中,不应做过多授权。否则可能产生一些权钱交易行为。

  针对当前的放生活动,建议增加关于规范管理合法放生、禁止随意放生的内容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对此规定,万鄂湘建议应该增加公益诉讼的渠道。他指出,对动物的捕杀,如果没有专门组织提出公益诉讼的话,仅靠个人举报或控告,很难达到严管严查的目的。

  任茂东委员说, 在草案中建议增加禁止不规范的放生的规定并且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有些人借保护动物之名随意放生,给他人和其他动物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放生的本意是保护动物的生命,但需要科学指导,否则对生态环境将带来不良影响。盲目放生还会带来严重后患,有人在居民生活区放生蛇蟒,更有人把凶猛的外来物种在国内的自然环境中放生,其行为已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任茂东委员说。

  闫小培委员也表示,建议增加关于规范管理合法放生、禁止随意放生的内容。生态系统是一个很精密、相互关联的体系,随意添加或者减少其成员或改变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都会对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造成危害。

  “动物的放生行为应该是一种严格、科学、专业的活动,而不应该成为一种随意、大众、作秀的活动。不当的随意放生活动,既会破坏当地的生态系统平衡,甚至酿成生态灾难,也对被放生的动物本身造成伤害,随意放生就相当于杀生。”闫小培委员说。

  闫小培委员建议可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是放生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应该由野生生物保护专业机构实施,并且对放生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估,个人、民间机构和宗教团体的一般放生活动应当禁止,确有特殊必要的应报放生地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专业部门,经主管部门评估其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后予以批准或否决。即使批准放生,活动也应由主管或评估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管;二是大规模、风险性较高的放生以及外来物种投放活动,即使是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也要由国家层面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估以后进行,当地政府部门无权随意实施。

  建议增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和救护体系建设内容,实现疫源疫病信息化管理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委员建议,应在有关条款中增加“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和救护体系建设”的内容。他指出,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野生动物与人、畜禽之间接触频繁,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广泛性、多样性、流动性等特性,不仅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畜牧业等构成巨大的潜在威胁,还直接影响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这些野生动物由于生活习性不同,生存环境各异,因此携带的病原体非常复杂,形成一个庞大的传染病源体库。近年来,诸多研究资料表明,许多畜禽和人类的疫病都来源于野生动物,所以要加强疫源疫病监测的信息化管理。”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委员说,目前国家级疫源疫病监测站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网上测报系统,使野生动物疫情能够第一时间到达国家层面,完全实现了“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的防控目标,但是地方还没有建立这样的信息管理平台,建议增加地方野生动物病原疫病信息化平台,实现疫源疫病的信息化管理,提升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防控水平。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举报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统筹监管机制

  董中原委员建议建立对发现、举报以及打击危害野生动物行为奖励的机制,他的理由是:奖励发现、举报以及打击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等,让正面行为得到政府和社会肯定,可以有效激发更多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如果可能,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举报机制。

  车光铁委员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统筹监管机制。他指出,“修订草案”明确了林业和渔业对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管的主体责任,但在实际执行中,对两栖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因条块分割管理,极易造成监管交叉、保护不当和责任盲区等现象。而且从教育、管理、监督、保护、处罚等各环节综合保护的角度看,还涉及教育、工商、海关、畜牧、检验检疫、公安等多个部门。他对此建议,在明确对两栖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整体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统筹做好保护工作。

  二审稿有哪些变化?

  与“修订草案”初稿相比,此次二审稿做了一些更加严格的规定:

  一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是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二审稿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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