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江西省已废止《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环测字〔2015〕4号)。这也意味着,全省各地环保部门用作刑事案件证据的监测数据,可以不必再经过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据了解,2015年,我省依据当时的国家相关法律解释,出台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必须向省环保厅进行申请,经后者认可的,才可以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证据使用。各地环境监测数据提交到省环保厅后,一般需6日左右才能得到书面答复;如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省环保厅则不予受理。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表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