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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测应不受行政干预

2012.3.14

  “应尽快制定实验室管理条例。”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科技处处长、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书记程静代表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程静曾就实验室管理提出立法建议。

  “事隔两年,该项建议没有得到落实。”程静说,“为了使实验室这一生产型服务业,在这一轮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得到健康发展,并在提升国家产品质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再次提出制定实验室管理条例的建议,希望尽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程静说,实验室是从事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校准、检查、教学及科学研究分析等技术工作的技术机构,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用以保证产品服务质量、保障公平贸易、保护环境、反欺诈的重要手段,同时实验室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国家急需对这一特殊服务业规范管理。我国有数万家各类实验室,分布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的各个领域。但我国对实验室的管理大多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有关实验室管理的规定也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因此,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管理、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规规范实验室行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提升检验证明的公信力。

  程静建议,制定这一条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把实验室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规划,科学布局。二是统一资质认定,提高检测机构的整体水平。三是规定实验室开展检测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和行政干预、实验室不得推荐所检测产品,保障实验室和检测人员独立于相关利益各方。四是开展实验室诚信评价,将实验室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纳入实验室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期发布诚信信息。五是建立实验室资源信息公开制度,有关实验室的资质、能力及其他基本信息应向社会公众开放。六是实验室检测资源共享制度。七是检测人职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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