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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监局出台《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评估办法》

2012.7.24

  近日,从山东省煤矿安全宣传暨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全省煤矿安全诚信建设实际,日前山东煤监局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评估办法》。

  《评估办法》范围包括山东省内所有申报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的煤矿。评估项目为六项五十三条,第一项“安全诚信基本条件”为否决项,第二项至第五项“安全诚信机构与制度”、“安全诚信意识与员工素质”、“安全责任与安全行为”、“安全环境与保障能力”为赋分项,第六项为“加分项”。赋分采用千分制,扣分以扣完小项分为止;加分项与四项赋分项得分之和为最终评估得分。

  《评估办法》程序分为,一是煤矿企业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评估办法(试行)”自评得分900分以上者,自愿申报,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查基本条件后报山东煤监局政策法规处;二是山东煤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监察分局进行现场评估验收;三是山东煤监局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四是领导小组根据评估结果,结合省局和分局日常监察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示范矿井评估工作的领导,山东煤监局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估专家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等工作;评估专家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评估办法》规定,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每年都要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对申报资料、现场评估结果、煤矿安全监察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提出拟命名的示范企业名单要在山东煤监局网站公示10天,并设立监督电话,进行社会监督。对荣获“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的煤矿,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其矿长可优先评选“优秀矿长”。“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评估办法考核达不到900分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山东煤监局副局长杨成超表示,下一步,将加大《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评估办法》的宣贯力度,按照“分类指导、循序渐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原则,积极推进安全诚信创建活动的有序开展,计划到2015年,建立省级安全诚信建设示范企业60家。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观念,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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