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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朔州市质监局局长赵志坚:落实责任保安全

2014.2.14

  201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开始正式施行。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本文作者结合自身的学习,从该法的亮点、新增内容和确立的原则等方面谈了自己的理解和体会。

  条文明确 监管有力

  法律条文简洁明确,可操作性强。该法吸收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许多成熟内容,结构优化、文字简洁、与时俱进,凸显了安全预防和以人为本的思想。通过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同一事项的规定进行合并,把同一条款中规定不同事项的进行拆分,提高了法律条文的可读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监管部门职责定位趋于理性。《特种设备安全法》从法律上理顺了监管体制,明确了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主体责任。

  确立分类监管重点监管原则。分类监管是指针对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对它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手段和方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现了科学监管的原则。重点监管则是针对特种设备数量激增、监管力量薄弱的现状,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重点用在风险性较大、易发生事故以及学校、医院、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最底处罚金额从2000元提高到1万元;把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未进行型式试验、未办理告知或者未及时移交技术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金额提高了2至10倍;除了行政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置,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突出电梯安全监管重要地位。该法对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实际上建立了制造单位对电梯等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终生负责的机制,特别是针对当前电梯维保环节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除了明确维保单位的责任义务,还新增了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负有调查了解、技术帮助、报告隐患等义务。

  突出政府应急处置的核心作用。《特种设备安全法》强调了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为主”的管理原则,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质监部门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对事故发生后的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现场保护、调查报告、责任追究等内容都做了明确要求。

  建立制度 健全条款

  增加特种设备经营环节监管。随着特种设备的广泛应用,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进口等经营活动得到蓬勃发展。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法》首次把经营环节列入监管,明确了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对其销售、出租、进口等行为负有的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了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增加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义务。为便于准确追究事故责任和防止同类事故发生,该法规定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单位要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完善隐患特种设备报废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重新规范了设备报废的条件,报废条件从单一的使用年限扩大至设计年限的其他报废条件,更加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报废的实际需要。《特种设备安全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报废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消除报废设备功能的概念,防止报废特种设备再一次流入市场。

  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参照汽车、食品等行业的先进监管经验,《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立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明确了生产者和监管者各方的责任与义务,较好地降低缺陷特种设备的危害风险。

  建立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监管明确了对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责任,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缺陷特种设备产品召回制度的设定,实际上是建立了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质量责任身份追溯制度”。

  确立原则 厘清关系

  特种设备安全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参与,只有安全责任企业为先,政府监管尽责到位,社会监督齐抓共管,形成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才能最终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特种设备安全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大胆突破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首次从立法上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易形成若干民事关系,特别是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更易形成民事责任,这就迫切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事故责任赔偿民事优先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立法宗旨。

  针对住宅小区电梯等共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电梯一旦出现故障,居民可以首先找物业公司,如果涉及到电梯制造等问题,则由物业公司再跟其他单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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