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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部署各地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大桶水

2014.8.06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依法严格做好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大桶水处置和大桶水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专项监督抽检中检出的不合格大桶水,要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封存问题产品;对经营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经营条件或经营环境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标准和要求,或经营超过保质期大桶水等问题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据了解,依法严格处置不合格大桶水生产企业,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问题产品,彻查原因,限期整改;原因未查明,整改未到位,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卫生条件、人员管理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开展对不合格大桶水生产企业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对在监督检查中连续发现问题或多次抽检不合格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此,食药监总局要求各地要严格各项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全面组织开展大桶水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尽快解决大桶水的质量安全问题。要建立大桶水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处置工作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食药监总局将组织对大桶水监管及不合格样品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通报,并安排异地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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