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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立法支持水污染受害者诉讼维权

2010.9.17
  “应推进建立雨水收集系统”、“要明确水污染法律援助的受助范围”……昨天下午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会议上,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代表在《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二审中的讨论格外热烈,本市地方性立法首次采用“二审三通过”的方式审议收到了良好效果。

  水污染损害诉讼应纳入公益诉讼

  “家门口的河流散发臭气影响生活,居民都有权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市人大代表卫爱民律师在审议中对《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给予积极评价,“目前水污染损害诉讼中最难的就是立案和取证,我们的法规初步解决了这两个难题。”

  过去水污染受害者往往想不到采用法律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今后此类案件在本市范围内顺利立案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提出,环保行政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并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支持。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将水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卫爱民代表就此进一步提出建议,应引入水污染公益诉讼机制,即未直接受到水污染行为损害的公民或单位,也有权对水污染行为提起诉讼,并同样应该获得条例草案修改稿所规定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援助。他认为这种公益诉讼将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防治水污染人人有责的道德共识。

  重点企业不用再生水将被限制用水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对重点行业企业使用再生水的强制性规定: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并逾期不改正的,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将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这一条款引入强制使用再生水的法律理念具有积极意义,但在法律刚性和强制性方面还应进一步提高。哪些行业属于再生水使用的重点行业,什么是具备了再生水利用条件,再生水的水质应达到什么标准?都应该在条例表决稿中进一步深化和明确。

  设监督协管员 曝光污染企业

  审议中对动员社会力量,加大水污染防治监督宣传力度也提出了许多新的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对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削减计划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仿照交通协管员工作模式,建立水污染防治监督协管员队伍,改进行政部门对水污染行为监督人员不足、力度不够的现状。

  “二审三通过”审议更充分

  本次常委会通报了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法规案审议的程序和方式》,从本次常委会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二审起,将本市地方性法规审议形式调整为以“二审三通过”为主。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介绍,“二审三通过”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规审议工作程序一个形象的简称。根据《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本市现行地方性立法一般采用“二审二通过”的形式,第一次分组审议后,二审一般采用常委会全体会议发言的形式,并在当次常委会会议上付诸表决。改为“二审三通过”以后,一审和二审都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然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上再付诸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在审议中说,根据以往法规案的审议情况来看,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上畅所欲言,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审议意见,但在全体会议二审时则往往无人发言,又有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下提出一些具体意见,根据规定却不能作为法定的审议意见予以采纳,虽然法规案表决最终都能高票通过,但用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立法质量的高标准要求,审议方式还有改进的余地。现在将二审改为分组审议,使大家的意见能够更充分地发表,将表决推迟到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也有利于常委会更好地吸收采纳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法规表决稿,提高立法质量。“二审三通过”是对本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进行的微调,完全符合现有法律法规,是改进立法工作的一次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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