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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石油产品明年起全部征收消费税

2012.11.22

  为打击避税行为,国税总局近日再出新政,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征税,新政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此前,纳入国税总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有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而调整后政策,将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亦纳入征收范围,且亦按照 1元/升来征收。

  根据公告,产品符合征收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同时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以及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记者了解到,目前92号等成品油价格里已经含有消费税,不受此项新政影响。

  权威解读 为何要征收液体石油产品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此公告进行解读时表示,2008年国家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随着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税务机关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如此一来,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为此,税务总局经过反复调查研究,通过了解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工艺,以及对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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