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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提未来5年医疗规划:为社会办医留空间

2014.10.30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编制《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纲要》提出,2020年千人口床位数为6张。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与布局不合理、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等问题依然突出。《纲要》坚持以健康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办什么、办在哪、办多少、办多大”4个问题。

  超50万人的县可增设公立医院

  《纲要》指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其中,公立医院分为政府办医院(县办医院、地市办医院、省办医院、部门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军队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县级以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公立和社会办两类。

  其中,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置原则包括: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因中医资源缺乏而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50万人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

  在地市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每100万—200万人设置1—2个地市办综合性医院,服务半径一般为50公里左右。地广人稀的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在地市级区域应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儿童、肿瘤、传染病等地市办专科医院。

  在省级区域划分片区,按需求每1000万人规划设置1—2个省办综合性医院。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规划设置省办专科医院。在省级区域内形成功能比较齐全的医疗服务体系。

  按照统筹规划、提升能级、辐射带动的原则,在全国规划布局设置若干部门办医院。

  每万名居民将有2—3名全科医生

  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千人口床位数为4.55张。

  《纲要》提出,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张。其中,医院床位数4.8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1.2张。在医院床位中,公立医院床位数不超过3.3张,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的变化趋势,结合病床使用率、住院率和平均住院日数据,并考虑老龄化、城镇化等因素,专家对 2020年卫生服务需求进行了预测,同时参照国际标准,建议2020年千人口床位数为6张。这既是适度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也是人才与床位等资源要素的协调发展、费用增长的可承受能力以及信息化带来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是一个相对适宜的规模。

  《纲要》提出,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14人,医护比达到1∶1.25,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根据2013年统计,我国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06名,注册护士2.05名。

  《纲要》提出,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在我国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服务模式,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严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公立医院改革还未到位,没有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科学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普遍存在追求床位规模、忽视医院内部机制建设等粗放式发展的问题。公立医院规模扩张过快,部分医院单体规模过大,推高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也挤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办医院的发展空间。

  《纲要》提出,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地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以上的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纲要》也指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仍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应当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按照公立医疗服务体系承担70%服务量,确定公立医疗服务体系与非公立医院之间的资源比例关系。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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