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7月26日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拟将食盐中碘含量的上限降低。此前,我国对食盐中的碘含量进行过3次调整。

  此次公布的标准将代替GB14880-1994第1号修改单中食盐中碘的使用规定。

  与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相比,这次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变化:规定了我国目前使用碘酸钾作为碘强化剂;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提出了各地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目前食盐中碘含量偏高,尽管全国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但有约5个省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调余地。编制说明中还明确,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长期碘过量可使甲减或亚甲减患病的危险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