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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发布公告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2016.12.08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使用管理,有序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水平,日前,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有关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整改过渡期结束后企业使用的基粉等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

  《公告》规定,整改过渡期结束后,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可继续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对基粉进行逐批全项目检验,确保基粉质量安全。

  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一方面是对近几年基粉使用管理规定的延续,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对使用的基粉逐批全项目检验,体现了对基粉使用更加严格的要求,确保基粉的质量安全。同时,规定无论是使用国内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还是使用进口基粉,都要求对基粉逐批全项目检验,也体现了政策适用的平等性。

  《公告》还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各省级食药监局对企业生产许可审查或延续许可审查时,应按照干法工艺的相关技术要求,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许可证,但应在生产许可证的副页上加注“干法工艺部分”。

  据了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规定,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部分或不加入营养素和其他辅料,通过湿法工艺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半成品。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来说,基粉生产源于湿法。使用同一集团异地生产的基粉或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中的部分工艺流程。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与食品生产许可衔接问题,《公告》规定,对在今年10月1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其在2018年1月1日前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可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延续换证。2018年1月1日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延续换证的,应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文件。对于2016年10月1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新申请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的,应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文件。

  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办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应取得产品配方注册的规定,适用对象应为今年10月1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新申请成立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此条款不影响之前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延续许可申请。因此,对于2016年10月1日前已获得生产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按正常程序办理延续许可。但对2016年10月1日之后新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则应严格把关,其生产许可应以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为条件。同时,鉴于按照食药监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因此,《公告》规定2018年1月1日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延续换证时,应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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