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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如何管理环境信息的?

2014.5.12

  作为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国家,美国在环境信息管理方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为美国环保局制定有效的决策和政策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首席信息官的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升电子政务建设的效率和效能。美国建立了首席信息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简称CIO)制度,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首先在政府机构中设立CIO,全面负责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和直接参与高层决策管理等。

  由于其良好的实践效果,首席信息官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发达国家发展电子政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根据1996年颁布的克林哥——柯恩法案(Clinger Cohen Act),美国环保局在总部机构内任命一名CIO,而在下属区域办公室和机构,则分别指派助理或地区局长、高级信息官、信息管理员等,具体负责相关的信息技术工作。

  首席信息官由总统直接任命,其头衔仅限于美国环保局环境信息厅主管使用。助理局长在机构内负责信息与信息技术管理的主管人员,具体落实首席信息官制定的有关机构信息与信息技术的战略、发展方向和切实的实施方案。高级信息官由助理局长或地区局长在相应的司办或区域任命,直接对助理局长或地区局长负责。信息管理专员是各助理局长办公室、区域办公室及局长办公室的一名或几名官员,对高级信息官负责。

  质量与信息理事会指导委员会负责政策制定和宣传

  美国环境信息相关政策一般都是最终由首席信息官发布,其所指政策也比较宽泛,包括政策、程序、标准、指南等。美国环保局对信息政策制定及审议规定了一套流程,其中质量与信息理事会指导委员会(Quality and Information Council Steering Committee,简称QlCSC)是政策审议流程中的归口部门,这一机构负责对政策建议提出意见并提交首席信息官批准,并负责批准政策的宣传推广等。

  1999年,随着环境信息化办公室(Office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简称OEI)的成立,美国环保局建立了质量信息理事会(Quality and Information Council,简称OIC)。质量信息理事会由信息资源管理厅原先下设的行政指导委员会转变而来。

  质量信息理事会的组织结构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质量信息理事会,质量信息理事会指导委员会、质量信息理事会分委会(包括信息投资分委会、质量技术分委会和交流网络分委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解决机构内部跨媒介、跨部门的多学科信息技术、信息管理及相关的政策问题。

  质量与信息理事会成员从各自部门或地区任命高级职员或管理人员作为指导委员会成员。指导委员会成员需具备必要的解决政策问题的丰富经验,有能力为决策者确定信息技术、信息管理和有关政策问题并与之沟通,能够代表各自部门的利益。质量信息理事会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理事会制定信息技术、信息管理及相关的政策议程。这个议程将作为理事会处理有关政策问题的路线图。指导委员会是理事会确定、挑选、解决跨机构信息技术、信息管理和有关问题的主要咨询组织。其他具体职责一般为支持理事会工作,监督跨部门的活动,决定推广及实施。

  制定的详细步骤一共分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备和分析,主要包括倡议者提出申请,质量与信息理事会指导委员会在部门之间或者与理事会进行讨论,之后进行审议;第二阶段是意见和决议的形成,质量与信息理事会指导委员会成员在收到评审意见后要及时通知倡议者最新信息,倡议者负责处理评审意见,所有意见都处理完毕后,倡议者要向指导委员会提交意见汇总、对应的解决方案报告和修改后的政策建议稿;第三阶段为审批及行政程序,质量与信息理事会指导委员会主席签发决定备忘录,建议理事会批准政策建议。质量与信息理事会在审议指导委员会主席提交的所有信息后建议首席信息官批准建议;建议获得批准后,由质量与信息理事会指导委员会通知倡议者;指导委员会确定合适的政策批准日期和政策编号,并负责任机构范围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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