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总局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这项《标准》公布的主要目的就是“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标准》根据人口稠密度测算出了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值,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接近于零。...
外部防护距离评估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规定,需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24事故后果模拟计算火灾、爆炸、中毒、烟气等事故类型后果模拟计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有关单位依据法规标准设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作为缓冲距离,防止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在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泄漏事故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既不是防火间距,也不是卫生防护距离,应在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基础上科学界定。 ...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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