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表示,“此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分别是《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 其中,《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对场地修复的监测与效果评估提出了一些要求,但缺乏对修复效果评估系统性的规定,不足以支撑污染场地的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场地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导则作为后续编制计划导则未能同时发布,在《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中也提及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导则另行公布。 2014年11月,环境保护部发布《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虽然涉及地下水修复,但是文件的约束性及规范性弱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地块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
此外,环境保护部还批准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术语》,为污染场地监测调查、风险防范以及土壤修复提供了基本的标准。 从以上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可以看出,企业对土壤污染防治具有法律责任和义务。企业应积极作为,成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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