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一是在生产环节,由工信部门公布车辆产品型号、车辆类型,生产企业按产品型号生产,车辆应取得认证证书;常压罐车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在检验环节,要求罐车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需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三是明确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要求。 (四)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控措施。...
省市场监管局将负责组织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具备《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资质能力)、个体防护装备(具备《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GA 124-2013)》资质能力)、碳排放核查四个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信用风险分类,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食品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近日,某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出口一批化工原料伯胺,检验检疫部门在进行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使用包装为开口钢桶,企业所提供的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包装使用鉴定申请单均表明该批货物的形态为固体。现场查验发现货物状态为稠状液体,货物与使用的包装类型明显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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