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4 标准查询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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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 金丝楠木判定要求需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金丝楠木判定要素 项目 主要特征 科、属 樟科(Lauraceae)楠属(Phoebe) 材色 黄褐色、浅黄褐色、黄褐色带绿,心材和边材颜色区别不明显 光泽 木材纵切面有金丝状光泽 气味 木材新切面有楠木特有芳香气味 气干密度 ≥0.55g/cm3 管孔 散孔材、管孔肉眼可见;单管孔、短径列复管孔(通常2~3个)为主,稀管孔团;管间纹孔式互列 轴向薄壁组织 环管状和稀疏环管状为主,有油细胞 木射线 非叠生;异形Ⅲ型或II型,多列射线宽2~3个细胞;有油细胞 5 检验设备 5.1 取样工具 锯、凿、刀、生长锥等。 5.2 制片器具 烧杯、培养皿、单面刀片、一次性切片刀、解剖针、镊子、毛笔、载玻片、盖玻片等。 5.3 试剂 番红、酒精、二甲苯、中性树脂胶等。 5.4 设备 滑走式切片机、光学显微镜、电炉、天平、干燥箱等。 6 检验方法 6.1 木材构造特征 6.1.1 取样 从样品上截取试件,尺寸不小于20mm×20mm×20mm,不能满足要求时,取样尺寸应满足检测要求,不小于5mm×5mm×5mm。试件横切面、径切面和弦切面要求相互垂直。 6.1.2 制片 按照GB/T 29894中的规定进行试样软化、切片、染色、脱水、透明、封片。 6.1.3 观察 通过光学显微镜,在横切面、径切面、弦切面上观察木材导管、轴向薄壁组织、木射线等微观构造特征。 6.2 材色 在自然光下,目视观察木材颜色。 6.3 金丝状光泽 用砂纸(400 Cw以上)对木材纵切面进行砂光,然后用水润湿表面。在手电筒等光源照射下观察纵切面,木材纵切面上呈现有点状、线状的黄亮色光泽。 6.4 气味 切取木材新切面,采用鼻嗅方法进行判定。 6.5 气干密度 按照GB/T 1927.5中的规定进行测定。当木材样品尺寸无法满足GB/T 1927.5规定的要求时,取样尺寸不小于5mm×5mm×5mm。样品形状不规则时,可采用排水法测量体积。 7 判定 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表1规定的木材,判定为金丝楠木。 ?

Jinsi Nanmu

ICS
79-010
CCS
A024
发布
2023-07-03
实施
2023-08-01

本文件规定了大径级黑杨锯材的原木材质指标、加工技术、锯解、贮存、干燥、材质评定等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sawn timber processing for large-size Aigeiros

ICS
65.020.01
CCS
A024
发布
2023-04-28
实施
2023-05-01

3 术语和定义 3.1 3.2 3.3 GB/T 18259—2018 界定的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超薄高密度纤维板 ultra-thin high density fiberboard 厚度小于 1.5 mm,名义密度不低于 0.80 g/cm3的纤维板。 表面粗纤维 surface coarse fiber 超薄高密度纤维板表面肉眼可见的大尺寸纤维,长度大于 5 mm,宽度大于 0.5 mm。 断痕 broken stripe figure 超薄高密度纤维板连续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板面带状裂隙或裂纹。 T/CNFPIA 3007—2019 2 3.4 表面硬斑 surface hard spot 由于纤维铺装不均匀等原因,在热压过程中产品表面局部形成的硬斑。 4 要求 4.1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4.1.1 厚度尺寸:公称厚度小于 1.5 mm。 4.1.2 幅面尺寸:公称宽度为 1220 ~ 2440 mm,长度为 2440 ~ 4880 mm,经供需双方协议可生产其他 幅面的产品。 4.1.3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超薄高密度纤维板尺寸偏差 4.1.4 垂直度小于 2 mm/m。 4.2 外观质量 按产品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合格品两个等级。超薄高密度纤维板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超薄高密度纤维板外观质量要求 序号 缺陷名称 质量要求 允许范围 优等品 合格品 1 油污、斑点和异物 单个面积小于或等于 20 mm2 不允许 3 个 2 分层、鼓泡或炭化 —— 不允许 不允许 3 局部松软 单个面积小于等于 1000 mm2 不允许 1 个 4 表面粗纤维 400 cm2 面积内单个粗纤维长度小于或等于 10 mm,宽度小于或等于 1 mm 不允许 1 个 5 边角缺损 —— 不允许 不允许 6 断痕 —— 不允许 触摸无感觉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公称厚度偏差 mm ±0.08 2 板内厚度偏差 mm ±0.05 3 长度和宽度偏差 mm/m ±2.00 T/CNFPIA 3007—2019 3 表 2 (续) 序号 缺陷名称 质量要求 允许范围 优等品 合格品 7 板面划痕和压痕 —— 无手感允许 触摸允许有 轻微感觉 8 表面硬斑 1 m2 面积内单个硬斑面积小于等于 50 mm2 2 个 5 个 注:同一张板不应有两项以上的外观缺陷 4.3 理化性能 超薄高密度纤维板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超薄高密度纤维板理化性能 序号 检验项目 单位 性能要求 1 密度 g/cm3 ≥0.80 2 板内密度偏差 % ±10.0 3 含水率 % 3.0~13.0 4 静曲强度 MPa ≥42.0 5 弹性模量 MPa ≥3800 6 内结合强度 MPa ≥1.20 7 表面结合强度 MPa ≥1.20 8 吸水厚度膨胀率 % ≤35.0 9 吸水率 % ≤60.0 10 甲醛释放量 按 GB 18580—2017 执行 5 检验方法 5.1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检验 5.1.1 长度、宽度和厚度 按 GB/T 19367—2009 中 8.2 和 8.1 的规定进行。 T/CNFPIA 3007—2019 4 5.1.2 垂直度 按 GB/T 19367—2009 中 8.3 的规定进行。 5.2 外观质量检验 一般通过目测、手触和游标卡尺测量板材上的允许缺陷来判定其等级。 5.3 理化性能检验 5.3.1 取样和试件制备 5.3.1.1 样板按 6.3 规定抽取,试件的尺寸、数量和编号见表 4。试件尺寸按 GB/T 17657—2013 规定的 试件尺寸的测量方法进行。 表 4 试件的尺寸、数量及编号 序号 性能 试件尺寸/mm 试件数量/块 编号 备注 1 密度及板内密度偏差 50×50 6 D 2 含水率 试件尺寸、形态不限。 但具有完整厚度 4(份) - 任意位置,每份试样 质量不小于 20.0g 3 静曲强度、弹性模量 长度 150,宽度 50 纵横各 6 B 4 内结合强度 50×50 8 I - 5 表面结合强度 50×50 8 - 任意位置 6 吸水厚度膨胀率 50×50 8 Q - 7 吸水率 100×100 8 A 8 甲醛释放量 500×500 2 - 样本板中除图 1 试 样位置的其他任意 位置 5.3.1.2 试件制备见图 1。对于同一性能试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100 mm,若取试件处有外观缺陷时, 可适当错开试件的制取位置。 T/CNFPIA 3007—2019 5 单位为 mm 说明: a —— 裁边后的产品边部 = —— 纵向试件 ┴ —— 横向试件 图 1 试件制备图 5.3.1.3 对于静曲强度、弹性模量、内结合强度、表面结合强度试件,应标识区分上、下表面,并将 同一表面(上或下)试件作为同一组试件,分别测试。 5.3.1.4 试件不允许出现焦糊边缘,边棱应平直,相邻两边为直角。 5.3.2 密度测定 5.3.2.1 按 GB/T 17657—2013 中 4.2 密度测定方法进行。 5.3.2.2 板内密度偏差Δρ(%)按式 1 和式 2 计算,精确到 0.1%。 max 100% ? ? ? ? ? ? ? ? ……………………(1) T/CNFPIA 3007—2019 6 min 100% ? ? ? ? ? ? ? ? ……………………(2) 式中: ρmax —— 最大密度,单位为克每立方厘米(g/cm3); ρmin —— 最小密度,单位为克每立方厘米(g/cm3); ρ —— 平均密度,单位为克每立方厘米(g/cm3)。 5.3.3 含水率测定 按 GB/T 17657—2013中 4.3 规定的含水率测定方法进行。 5.3.4 静曲强度、弹性模量测定 按 GB/T 17657—2013中 4.7 规定的静曲强度、弹性模量测定方法进行,不进行试件平衡处理。如 试件不发生破坏,以最大承载载荷作为Fmax,用于静曲强度计算。 5.3.5 内结合强度测定 按 GB/T 17657—2013中 4.11 规定的内胶合(结合)强度测定方法进行,不进行试件平衡处理。 5.3.6 表面结合强度测定 按 GB/T 11718—2009中 6.9 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不进行试件平衡处理。 5.3.7 吸水厚度膨胀率测定 按 GB/T 17657—2013中 4.4 规定的吸水膨胀率测定——方法1进行,并要求浸泡时间为24 h±5 min, 浸泡后的测量在10 min内完成。 5.3.8 吸水率 按 GB/T 17657—2013中 4.6 规定的24 h吸水率测定方法进行。 5.3.9 甲醛释放量 按 GB 18580—2017中甲醛释放量的测定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同一原料连续生产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 6.2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规格尺寸检验、外观质量检验和理化性能中密度、板内密度偏差、含水率、 内结合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 6.2.2 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两次。型式检验包括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检验、外观质量检验 和理化性能中的所有检验项目。 T/CNFPIA 3007—2019 7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当质量监管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6.3 抽样方法与判定原则 6.3.1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外观质量抽样检验 采用 GB/T 2828.1—2012 中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水平为Ⅱ,接受质量限(AQL)为 4.0,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外观质量抽样检验 批量范围 N 样本数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样本合格数 51 ~ 90 13 1 2 12 91 ~ 150 20 2 3 18 151 ~ 280 32 3 4 29 281 ~ 500 50 5 6 45 501 ~ 1 200 80 7 8 73 1 201 ~ 3 200 125 10 11 115 3 201 ~ 10 000 200 15 15 186 10 001 ~ 35 000 315 21 22 294 35 001 ~ 150 000 500 21 22 479 6.3.2 理化性能抽样检验 6.3.2.1 对于成批拨交的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实施的抽样 样本应在生产后存放 72 小时以上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采用一次抽样方案,同一种规格连续生产的 产品至少随机抽取 4 张样板用于测试密度、板内密度偏差、含水率、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内结合强 度、表面结合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吸水率、甲醛释放量。 6.3.2.2 对已验收合格的产品总体实施质量监督的抽样 样本应在生产后存放 72 小时以上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从同一种规格连续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3 张样板,任意一张用于测试密度、板内密度偏差、含水率、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内结合强度、表面结 合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吸水率、甲醛释放量。 6.3.3 判定规则 样板的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符合下列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1 和表 2 的规定; ——至少95%的单张样板的密度及板内密度偏差、含水率应符合表 3 规定;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内结合强度、表面结合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吸水率的算术平均值应 符合表 3 的相应规定; T/CNFPIA 3007—2019 8 ——对于成批拨交的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实施的抽样检验,每张样板的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 18580—2017 的规定;对于验收合格的产品总体实施质量监督的抽样检验,甲醛释放量应符合 GB 18580—2017 的规定,并按GB 18580—2017 的判定规则和复检规则进行; ——若需方对其他性能提出要求,则所检验其他性能的算术平均值应符合供需双方确定的规格限要 求。 6.3.4 检验时限 如需方要求对拨交的产品进行检验时,应从发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供方提出,并请法定检验机构按 本标准进行检验。对于质量监督检验,则样品应从检验前半年内生产的产品中抽取。 6.4 产品计量 产品以张为计量单位,成批拨交时,计量应精确至 1 张。 7 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标识 产品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等级、生产厂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商标、规格尺寸、数量、产 品执行标准和甲醛释放限量标志。 7.2 包装标识 产品应按规格、等级分别妥善包装。 包装内应有产品合格证,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污损。包装要求亦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7.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Ultra-thin high density fiberboard

ICS
01.120
CCS
A024
发布
2019-11-15
实施
2020-08-21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259—2018 界定的及下列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 了 GB/T 18259—2018 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膜压饰面制品 decorative products with film by pressing 以单面饰面人造板为基材,经过加工、施胶后,采用真空吸覆热压设备,将热塑性装饰膜一次性吸 覆于基材正面和侧面的板件。 3.2 热塑性装饰膜 thermoplastic decorative film 以经背涂处理的热塑性树脂薄膜为基材,直接或经表面印刷后,正面可加透明膜制成的复合装饰膜3.3 表面耐污染性 resistance to surface staining 产品表面对酸碱化学试剂及常用的饮料、调料等作用的承受能力。 [GB/T 18259—2018,定义3.4.81] 3.4 表面耐磨性 resistance to surface wearing 产品表面在一定摩擦力作用下保持原有图案及色彩的能力。 [GB/T 18259—2018,定义3.4.82] 3.5 耐冷热循环性 surface resistance to high-low temperature cycle 产品经冷热循环试验后,保持其原有表面性能稳定的能力。 [GB/T 18259—2018,定义3.4.85] 3.6 边角缺损 edges and corner breakage 因机械或人为操作不当所造成的产品四角或边缘部分缺失或损伤的现象。 [注:改写GB/T 18259—2018,定义2.46] 3.7 颜色不匹配 color unmatching 某一图案的颜色与给定标样图案的颜色不一致。 [GB/T 18259—2018,定义3.4.73]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质量 膜压饰面制品根据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合格品两个等级

Decorative products with film by pre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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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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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4
发布
2019-11-15
实施
2020-08-1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本文件。 3.1 人工林 plantation forest 以用材为目的,用人工手段营造和培育的森林,多为单层林、纯林。 3.2 木炭清洁生产 cleaner production of charcoal 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木炭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3.3 木材合法性 timber legality T/CNFPIA 4004—2019 2 指木材的采伐、运输、加工和销售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均符合所在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 国已经签署的相关国际协议等的规定和要求,经营者需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 责任。 3.4 木材合法性认定 timber legality verification 按规定程序对森林经营单位或木材加工及销售企业木材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并发放证书,以证明木材 来源合法的过程。 3.5 利益相关方 stakeholders 能够影响一个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或集体。包括股东、供应商、 客户、政府、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员工和与企业相关的社区及社区居民等。 3.6 木炭得率 wood utilization rate 木材经过加工成为木炭产品的成品重量占所消耗木材总重量的比率。 3.7 粉尘 dust 木炭生产和产品搬运、储存过程中,产生的细小颗粒及悬浮物。 4 要求 4.1 生产原料、工艺与装备要求 4.1.1 总体要求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采用先进的木炭生产工艺与装备,选择适宜生产规模,提高产品 等级和质量。 4.1.2 原料要求 木炭原料应来自通过森林管理委员会(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FSC)、森林认证体系认可计划 (Programme for the Endorsement of Forest Certification Schemes,PEFC)等森林认证的人工林,并具有 森林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 木炭原料来自没有通过森林认证的人工林,人工林应符合 T/CNFPIA 4002—2017 对森林经营木材 合法性认定标准的要求。 T/CNFPIA 4004—2019 3 4.1.3 生产工艺要求 必须制定木炭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规程,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规程适用范围; ——木炭生产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以及备料、装窑、点火、热解、冷却、出窑、存放、检测、包 装等工序; ——各工序的技术和工艺参数; ——木炭产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产品检验;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1.4 建立木炭清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服务和供应原料的采购、对产成品的投 诉处理、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记录等。 质量管理体系应文件化。 所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能被相关工作人员所理解、方便地获得,并得到有效的执行。 4.1.5 生产装备要求 木炭生产装备主要有砖窑炉和机械炉。由于机械炉采用热解烟气回收装置,热解温度可控,回收的 可燃气体可以再次利用,并减少排放烟气的污染,提倡选用机械炉。对于热解温度较高,不宜采用机械 炉的可以采用砖窑炉,但砖窑炉应加装热解烟气回收和降尘装置,以回收可利用的副产品,同时减少排 放污染。 4.1.6 粉尘处理要求 木炭生产应采取半封闭车间进行生产。车间和封闭的成品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粉尘浓度按 GBZ/T 192.1 进行测定。车间和成品库房的粉尘浓度不高于 3 mg/m3。 4.2 木炭得率 不同木炭品种,木炭的得率不尽相同,木炭的得率大致在10%~30%左右。 4.3 木炭产品特征指标 木炭合格的理化性能指标为:灰分≤5%,含水率≤12%,发热量≥29 300 kJ/kg。产品合格率不低 于95%。试验方法按照 GB/T 17664 的规定进行。 4.4 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指标 4.4.1 木炭砖窑炉或机械炉的烟尘排放,应满足 GB 16297 或严于该标准的厂区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 定。 T/CNFPIA 4004—2019 4 4.4.2 木炭生产厂区环境噪音限值应满足 GB 12348 标准规定。 4.4.3 木炭产品包装前需等长度截段处理,切削木炭时,需有吸尘装置,以防粉尘污染。 4.4.4 木炭生产企业生活污水排放按 GB 8978 或严于该标准的木炭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定 执行。 4.5 资源综合利用指标 4.5.1 木炭生产产生的烟气必须进行回收利用。 4.5.2 木炭生产原料的贮木场地应硬化处理,木材摆放整齐。原料粗加工的剩余物和残渣需及时清理, 并全部回收利用。 4.5.3 木炭截段处理产生的炭粉,回收后进行再利用。 4.6 生产环境与安全卫生指标 4.6.1 作业环境噪声限值按 GBZ 1 规定执行。 4.6.2 场内应有明显标记,区分人流和物流通道,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应分开 并设置隔离带。 4.6.3 厂区应配备消防设施和供水系统,满足 GB 50016 标准规定。产成品区应设有防火门,进行隔 离。 4.6.4 烟气回收装置应配置焦油、木醋液收集的专门容器,并对焦油和木醋液进行回收利用。 4.6.5 厂区尽量进行绿化,创造好的自然环境。 4.7 包装、储存和运输 4.7.1 产品包装及标识 产品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等级、生产厂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商标和木材来源合法性认证 (认定)标识。 4.7.2 产品贮存与运输 新烧制的木炭,摊放三天后再进行包装、堆积、发运。贮存时应避免受潮,按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运输时避免受潮或淋雨。 5 发布、实施与监督 5.1 本标准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发布。 5.2 本标准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成立利益相关方进行监督管理

Cleaner production standard—Charcoal made of timber for plantation forest

ICS
01.120
CCS
A024
发布
2019-10-25
实施
2020-08-21

3 术语和定义 LY/T 1923-2010 和 GB/T 5206-201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 下重复列出了 GB/T 5206-2015 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水性涂料 water-borne coating material 水性漆 T/CNFPIA 3006—2019 2 挥发物的主要成分为水的一类涂料。 [GB/T 5206—2015,定义2.274] 3.2 水性漆室内木质门 indoor wood-based doors coated with water-borne varnishes 面漆和底漆使用水性漆,以及面漆使用水性漆、底漆使用紫外光(UV)固化漆进行涂饰的室内木质 门。 3.3 漆膜鼓泡 film blister 漆膜干燥后在被涂物表面与漆膜之间,或两层漆膜之间出现大小不等的突起小泡。 3.4 漆膜划痕 film scratches 成品在加工、搬运及仓储过程中,漆膜受到划擦所造成的痕迹。 4 技术要求 4.1 材料要求 4.1.1 水性漆室内木质门所使用的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按照供应商申明的 标准提交具有资质的有效检验报告。 4.1.2 水性漆室内木质门所使用的水性木器涂料,应符合GB 24410—2009、GB/T 23999—2009、HG/T 5183—2017标准的规定要求;使用的UV底漆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 4.1.3 水性漆室内木质门所使用的胶粘剂,环保性应符合GB 18583—2008标准的规定要求,其他性能 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 4.2 规格尺寸及偏差 水性漆室内木质门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LY/T 1923—2010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 4.3 外观质量 水性漆室内木质门的外观质量应符合LY/T 1923—2010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其中以下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外观质量 项 目 要 求 漆膜鼓泡 不允许 漆膜划痕 不明显 T/CNFPIA 3006—2019 3 表 1 外观质量(续) 项 目 要 求 漏漆 不允许 污染(包括造型部分) 不允许 针孔 直径小于等于 0.3mm,且每樘门不超过 8 个 流挂、发白、压痕、失光、杂渣 不允许 表面漆膜皱皮 可视面不允许,其他部位不明显 透砂 不允许 造型部分 几何形状规则、手感光滑,无漆堆积 框扇造型结合部分 分界线流畅,均匀,一致 注:不明显是指在自然光线下,正常视力在距板面1m之内可见 4.4 理化性能 4.4.1 漆膜性能 水性漆室内木质门漆膜性能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表面漆膜性能 项 目 要 求 漆膜附着力 不低于2级 漆膜硬度(铅笔硬度) 不低于B级,未划破 漆膜抗粘连性[500g,(50±2℃)/4 h] MM:A-0 漆膜耐水性(24h) 无异常 表面耐洗涤液(1h) 无异常 耐污染性(1h) 醋 无异常 绿茶 无异常 注:开放漆涂饰的室内木质门不检测漆膜附着力、硬度 4.4.2 有害物质限量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T/CNFPIA 3006—2019 4 表 3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 目 要 求 甲醛释放量 按GB 18580规定执行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72h)(μg/m3) 苯 ≤ 10 甲苯 ≤ 20 二甲苯 ≤ 20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 400 漆膜重金属含量(mg/kg) 可溶性铅 ≤ 45 可溶性镉 ≤ 37 可溶性铬 ≤ 30 可溶性汞 ≤ 30 注:仅不透明涂饰室内木质门要求检测重金属含量 4.4.3 其他性能 除 4.4.1 和 4.4.2 中的要求外,其他性能要求应符合LY/T 1923—2010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 5 测量及检验方法 5.1 外观质量检验 按LY/T 1923—2010中 6.1 的规定进行。 5.2 尺寸及偏差测量 按LY/T 1923—2010中 6.2 的规定进行。 5.3 理化性能检验 5.3.1 试件制作 5.3.1.1 甲醛释放量试件 按照LY/T 2877—2017中 6.1.1 和 6.1.2 规定,分别制备门扇和门框的甲醛释放量试件。门扇与门 框的被测总面积应为1m2,其中门扇被测面积0.7 m2,门框被测面积0.3m2。将门框试件与门扇试件一同 进行测试。 门扇试件:从门扇侧边部起,在宽度方向取(350±2)mm,长度方向取(1000±2)mm,门扇双 T/CNFPIA 3006—2019 5 面的面积为0.7 m2。门扇试件的四边用不含甲醛的铝箔封边。 门框试件:沿组装后的门框长度方向锯切取样,取样宽度为门框组装好可见面累积宽度,根据面积 确定长度。门框组装好可见面累积宽度×取样长度= 0.3m2。门框试件组装后,将不可见面与端部用不 含甲醛的铝箔密封。 5.3.1.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试件 与5.3.1.1中甲醛释放量试件制备相同,试件数量1块。 5.3.1.3 漆膜抗粘连性、漆膜耐水性、表面耐洗涤液、耐污染性试件 试件尺寸:200 mm×70 mm。 试件数量:漆膜抗粘连性,门扇试件2块,门框试件1块; 漆膜耐水性,门扇和门框试件各1块; 表面耐洗涤液,门扇和门框试件各1块; 耐污染性,门扇和门框试件各2块。 取样位置:任意。 5.3.1.4 其他试件制备按LY/T 1923—2010中 6.3.1 的规定进行。 5.3.2 漆膜附着力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 4.56 的规定进行。 5.3.4 漆膜硬度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 4.57 的规定进行。 所用铅笔硬度为B,观察涂层有无划破现象。 5.3.5 漆膜抗粘连性测定 按GB/T 23982—2009的规定进行。3个试件堆放。试验条件如下: 负荷:质量为500g,直径为70mm的砝码; 温度:(50±2)℃; 时间:4 h。 5.3.6 漆膜耐水性 按GB/T 4893.1—2005中规定进行。 试液为蒸馏水,每块板取3个试验区域,在每个试验区域上分别放上5层纸片,试验过程中需保持滤 纸润湿。24 h后取掉滤纸,吸干,放置2 h后在散射日光下目视观察,如3个区域中有2个未出现起泡、开 裂、剥落等涂膜病态现象,但允许出现轻微变色和轻微光泽变化,则评为“无异常”。 5.3.7 表面耐洗涤液测定 T/CNFPIA 3006—2019 6 测试及结果评定方法同 5.3.6 漆膜耐水性,试液为洗涤液,试验时间为1 h,试验后放置1 h观察。 5.3.8 耐污染性测定 测试及结果评定方法同 5.3.6 漆膜耐水性,试验时间均为1 h,试验后放置1 h观察。 耐醋:试液为酿造食醋。 耐茶:试液为绿茶水。在2 g绿茶中加入250 mL沸水,室温放置5 min后立即用茶水进行试验。 5.3.9 甲醛释放量测定 按GB 18580—2017的规定进行。 5.3.10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72h)测定 按GB/T 29899—2013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释放舱检测条件: 释放舱体积1m3;温度23℃;相对湿度50%;空气交换率1次/h;装载率1.0(m3 /m2)。 5.3.11 漆膜重金属含量测定 按GB/T 33042—2016的相关规定进行。 漆膜样品制备按照GB/T 33042—2016中 6.2 的规定进行。 重金属元素的提取按照GB/T 33042—2016中 7.2 的规定进行。 5.3.12 其他性能 按LY/T 1923—2010中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规则按LY/T 1923—2010中第7章的规定进行。 6.2 检验结果综合判断: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定该批产 品合格,有1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应在产品适当的部位或包装标签上标记产品标识、实木门木材名称、实木复合门饰面单板或薄木木 材名称、商标、生产日期、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等。产品标识按附录 A 执行。 7.2 包装 7.2.1 外观完整,饱满方正,结构紧凑不松散。 T/CNFPIA 3006—2019 7 7.2.2 玻璃门、带大雕刻、高光漆等产品重点防护,要打木框架。外面贴“小心玻璃”字样标识。 7.2.3 包装箱内明显位置应放置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 7.2.4 包装箱上有必要的警示性标识。 7.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房间,并有防雨、防潮、防火、防变形的措施。 T/CNFPIA 3006—2019 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水性漆室内木质门标识示例及说明 水性漆室内木质门标识内容及格式如图A.1所示。 标识图案 执行标准 T/CNFPIA 3006—2019 企业名称 XXX公司 实木门 2100 mm×840 mm×40 mm 产品类型 规格尺寸 图 A.1 水性漆室内木质门标识内容及格式比例

Indoor wood-based doors coated with water-borne vaenishes

ICS
01.120
CCS
A024
发布
2019-05-20
实施
2020-08-21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259—2009 和 GB/T 155—201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桉木旋切单板 eucalyptus rotary veneer 桉木经旋切方法制成的单板。 4 分类 4.1 按用途分类 a) 表板,包括: ——面板; ——背板。 T/CNFPIA 3005—2019 2 b) 内层单板,包括: ——芯板; ——长中板(长芯板)。 5 技术要求 5.1 规格尺寸和允差 5.1.1 规格尺寸按表 1 规定 表 1 规格尺寸 单位为毫米 宽 度 长 度 厚 度 480 630 850 960 1270 960 1270 1930 2235 2540 1.0 ~ 3.5 注:特殊尺寸由供需双方协议。 5.1.2 长度和宽度允差 宽度允差为 0~+10mm;长度允差为 0~+10mm。 5.1.3 厚度允差按表 2 规定 表 2 厚度允差 厚度/ t 单板内允差 单板间允差 t ≤ 1.5 mm ± 0.05 mm ± 0.1 mm 1.5 mm< t ≤ 3.5 mm ± 4 % ± 8 % 5.1.4 垂直度允差为 1.5 mm/m。 5.2 外观质量 桉木表板外观质量分为五个等级,具体要求按表 3 的规定。内层单板分为三个等级,具体要求按表 4 的规定。外观质量的所有技术指标均以干燥后含水率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单板为对象。 T/CNFPIA 3005—2019 3 T/CNFPIA 3005—2019 4 表 4 内层单板用桉木旋切单板按外观分等的要求 序号 缺陷名称 检量项目 芯板等级 Ⅰ Ⅱ Ⅲ 1 针节、活节 — 允许 2 死节、半活节、节 孔和虫孔 最大单个直径/mm 15 8 以上孔洞需填补 25 8 以上孔洞需填补 40 8 以上孔洞需填补 每平方米板面上允许 个数 不限 3 夹皮 — 轻微,不影响胶合强度的不限 4 腐朽 — 允许有不影响木材强度的初腐 5 裂缝 闭合 — 允许 开放 最大单个宽度/mm 2 3 5 最大单个长度占板长 的百分比/% 20 35 50 每米板宽条数 不超过 3 6 9 6 毛刺沟痕、刀痕 累积面积占板面的百 分比/% 不超过 20 30 40 深度百分比/% 20 35 允许 3 个以内穿透 7 污染 — 影响胶合质量的污染不允许 5.3 含水率 桉木旋切单板含水率宜控制在 8% ~12%,特殊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 测量和试验方法 6.1 尺寸检验 6.1.1 规格尺寸 桉木旋切单板的长度和宽度按 GB/T 19367—2009 中 8.2 的规定进行测量,长度和宽度的测量使用 钢卷尺。 6.1.2 厚度尺寸 桉木旋切单板厚度测量方法按 GB/T 19367—2009 中 8.1 规定进行,厚度测量仪器使用测头直径 10 mm 的螺旋测微器。 T/CNFPIA 3005—2019 5 6.1.3 垂直度测定 桉木旋切单板的垂直度按 GB/T 19367—2009 中 8.3 的规定进行测量,垂直度测量仪器使用机械角 尺。 6.2 外观质量检验 6.2.1 检量工具 钢板尺,分度值为 0.5 mm。 6.2.2 检量方法 采用目测和检量工具对单板外观质量进行逐张检验,按表 3、表 4 规定判定其等级。 6.3 含水率测定 从每张样本的两端和中部各取试件 1 片,单个试件质量不小于 20 g,试件厚度为单板厚度,形状不 限,测定按 GB/T 17657—2013 中 4.3 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含水率。 7.2 抽样方案 7.2.1 外观质量检验 采用 GB/T 2828.1—2012 中一次抽样方案,使用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 4.0,见表 5。 表 5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张 批量范围 样本量 接收数 Ac 拒收数 Re 51~90 13 1 2 91~150 20 2 3 151~280 32 3 4 281~500 50 5 6 501~1200 80 7 8 1201~3200 125 10 11 3201~10000 200 14 15 10001~35000 315 21 22 35001~150000 500 21 22 注:Ac 是指对本批产品做出接收判定时,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的上限值≤Ac。 Re 是指对本批产品做出不接收判定时,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的下限值≥Re。 T/CNFPIA 3005—2019 6 7.2.2 规格尺寸检验 采用 GB/T 2828.1—2012 中一次抽样方案,其特殊检查水平 S-4,接收质量限(AQL)为 6.5,见表 6。 表 6 规格尺寸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张 批量范围 样本量 接收数 Ac 拒收数 Re 51~90 5 1 2 91~150 8 1 2 151~280 13 2 3 281~500 13 2 3 501~1200 20 3 4 1201~3200 32 5 6 3201~10000 32 5 6 10001~35000 50 7 8 35001~150000 80 10 11 注:Ac 是指对本批产品做出接收判定时,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的上限值≤Ac。 Re 是指对本批产品做出不接收判定时,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的下限值≥Re。 7.2.3 含水率检验 采用复检抽样方案,见表 7,第一次抽样的样本不合格时,则按复检样本量抽取样本。 表 7 含水率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张 批量范围 第一次抽样的样本量 第二次抽样的样本量 ≤1000 1 2 1001~2000 2 4 2001~3000 3 6 >3000 4 8 7.3 判定规则 样本的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和含水率检验均合格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4 产品计量 产品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规格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得计算在内,计量成批产品时应精确至 0.001m3, 供需双方也可按“张”计算。 T/CNFPIA 3005—2019 7 8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和标志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的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包装,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污损。包装 要求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凡声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桉木旋切单板应该在包装适应位置上标志出:产品名称、标准号、类别、 含水率、规格、批号、商标、企业名称及生产日期。 8.2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干燥方式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标记。

Eucalyptus rotary veneer

ICS
01.120
CCS
A024
发布
2019-03-28
实施
2020-08-21

本标准规定了石木塑地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的要求。

Stone wood plastic floor

ICS
79.080
CCS
A024
发布
2019-03-20
实施
2020-08-11

4.1 分等 4.2 材料 4.3 外观质量 4.4 规格尺寸及偏差 4.5 理化性能 5 试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7.1 标志

Non finger-joint board

ICS
79.060.01
CCS
A024
发布
2017-09-28
实施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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