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参见A.2)
EN71 这一部分规定了所有玩具上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种类以及对某些接触小型火源的玩具的易燃性的要求。第5 条款描述的测试方法用于在规定的某些测试条件下测定玩具的易燃性。其结果不能被认为可保证这些玩具或材料在接近其它火源时没有潜在的火灾危险。本部分包括与所有玩具有关的一般要求以及对下列被认为最易起火的玩具的具体规定和检测方法:
—— 戴在头上的玩具,包括:由毛发、毛绒或有类似特性材料制成的胡须、胡子、假发等;模制及织物面具;头巾、头饰等;戴在头上的玩具上的下垂飘拂材料,但不包括通常聚会礼盒的新奇纸质帽。
—— 玩具化妆服饰和预计玩耍中儿童穿着的玩具。
—— 预计儿童进入的玩具。
——毛绒表面或织物表面的软体填充玩具(动物和玩偶等)。
注:对电动玩具易燃性的附加要求规定在EN62ll5 电动玩具安全中。
2 参考标准
下列参考文献对本欧洲标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注明日期的参考资料,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本标准;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资料,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NISO2431:1996,油漆和清漆——使用流量杯测定流量时间(ISO2431:1993 ,包括技术勘误1:1994)。
ENISO6941:2003,纺织物—燃烧特性-测定垂直定向试样的火焰蔓延特性。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定义的术语以斜体表示。
3.1 易燃性:一种材料或产品在规定条件下起火燃烧的能力。
3.2 燃烧碎片:测试过程中从测试上脱落并在掉落时继续燃烧的材料。
3.3 毛发:用来表示头发的细长柔软纤维。(见4.2)
3.4 软体填充玩具:用软性材料填充,可以容易地用手压缩玩具的主体部分,穿或不穿衣服,软性主体面料的玩具。(见EN71-1)
3.5 表面闪烁:火焰在材料表面迅速蔓延,同时材料基层不着火(ENll03:1995)
3.6 熔滴:熔化材料的掉落小滴。
3.7 易燃液体:闪点≥23℃,≤ 60℃的制剂。
3.8 高度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3℃,初始沸腾点>35°C的制剂。
3.9 极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3℃,初始沸腾点≤35°C的制剂
3.10 可燃气体:在20 °C和101,3kPa标准气压下与空气混合可燃的气体或混合气体
3.11 化学玩具:是指用于直接接触化学物质或者混合物,并且适用于特定年龄组的儿童在成人监护下玩耍的玩具
3.12 具有相似特征的材料:此类材料可以像头发样飘拂,悬挂在头部可以随着头部上发条后旋转而移动,然后停止。
3.13 头模面具:具有头或脸特征的模型面具
4 要求
备注1:斜体字部分是条款3(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在附录A中有相关背景知识和基本原理要求。
备注2:关于清洁洗涤的安全要求要遵循2009/48/EC指令要求:“适用于36个月以下的玩具必须具备可清洁功能的设计。因此,布绒玩具应该可洗,除非内有机械装置被泡洗后会损坏。按照指令要求,玩具应符合此安全要求并在说明书中注明。适宜时,制造商应提供如何清洁玩具的指引。此类信息不仅要详细还要符合2009/48/EC指令要求。
4.1 一般要求(参见A3) 下列材料不能用于制造玩具。
塞璐珞(亚硝酸纤维)。除用于清漆、油漆或胶,或用于乒乓球或类似游戏中的球,和在火中具有与赛璐珞相同特性的材料。特殊材料当按照4.2~4.5 要求在火焰施加于其上时能满足4.2~4.5 中的相关要求,则认为满足本要求。
在接近火源时产生5.5.1和5.5.2条款中的闪烁效应的毛绒面料材料。在远离测试火焰后毛绒表面没有瞬间燃烧区域,则认为是满足本要求。
——高度易燃固体
另外,玩具不能包含易燃气体、极易燃液体、易燃液体、易燃凝胶体。除非下列例外:
易燃液体、易燃凝胶体和制剂密封装于最大容量为15ml 的容器中。
完全储存于书写工具细管内疏松材料中的高度易燃液体和易燃液体。
按ENISO2431 标准6 号杯测定,粘度大于260×10-6m2/s,流动时间大于38s 的易燃液体。
在EN71-5 中规定的高度易燃液体。
备注3:非欧共体国家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定要求。
4.2穿戴在头上的玩具
4.2.1一般要求:
:p'K4I|e2j04.2 的要求适用于:
2dzgf9P4t^ n ^0——由毛发、毛绒或具有类似特性的材料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
——模制面具和织物面具。
——头巾、头饰等。
——戴在头上的玩具上的飘拂材料,但不包括聚会礼盒中的新奇纸质帽。
当一产品具有多种特性,如一顶帽子有附属的面具及毛发,那么玩具的任何一部分都要根据与各部分相适应的适用条款分别作测试。
以橡皮筋或绳线制成的用作将面具、帽子等系于头部的附属件不作测试。
4.2.2 以毛发、毛绒或具有类似特性的材料(如:自由悬挂的丝带、纸条或布条)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其突出于玩具表面大于等于50mm
这些材料可粘附或不粘附于穿戴在头部的面具、帽子或其他产品。
根据5.2 条款测试时,燃烧持续时间在测试火焰移开后不能超过2s。
另外,若着火,毛发、毛绒或其他附属物的最大燃烧长度应为:
a)当初始长度大于等于150mm 时,不超过最长初始长度的50%。
b)当初始长度小于150mm 时,不超过最大初始长度的75%。
在本条款中,对于突出的材料,应通过不对突出部分施加拉力,如不将卷发拉直,测其距离以判定这些材料是否需要测试。可能的话,在测试之前应将辫子或编好的毛发完全放开并梳理好。
4.2.3 以毛发、毛绒或具有类似的材料(如:自由悬挂的丝带、纸条或布条等)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其突出于玩具表面小于50mm
根据5.3 条款测试时,燃烧持续时间在测试火焰移开后不应超过2s,并且界于测试火焰施加点与已燃区域上部边缘之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70mm 。
4.2.4 完全或部分模制的头部面具。
根据5.3 条款测试时,燃烧持续时间在测试火焰移开后不应超过2s。测试火焰施加点与已燃区域上部边缘之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70mm 。没有下巴和脸颊眼罩面具玩具不包括在内。
4.2.5 戴在头部的玩具上的飘拂材料(除4.2.2 和4.2.3 中包含的材料外)、头巾、头饰等,以及部分或全部包覆头部的织物面具,但不包括4.3 中包含的部分
根据5.4 条款测试时,材料的火焰蔓延速率不应超过10mm/s 或应在第二根标记线被烧断前自熄。
4.3 玩具化妆服饰与预计儿童在玩耍时穿戴的玩具(见A.5)
这些包括,比如牛仔服,护士服等,以及非附在4.2.5 条款涉及的头饰上的长的飘拂的披肩等。
进行这些测试时,如果材料不够制成一至少610mm×100mm 的测试样品,可以使用由两块尺寸为310mm×100mm 的材料拼接成的测试样品,以10mm 的搭接固定在一起(见5.4.1),组成一个610mm×100mm 测试样品。
根据5.4 条款测试时,火焰的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mm/s 或应在第二根标记线被烧断前自动熄灭。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mm/s 至30mm/s 之间时,玩具及其包装都应永久地标有下述警告:“警告!请远离火源。”
4.4 预计儿童进入的玩具(见A.6)
这些包括,如玩具帐篷、木偶剧场,棚屋,玩耍隧道。
根据5.4 条款测试后,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mm/s 或应在第二条标记线烧断前自动熄灭。
根据5.4 条款测试时,若样品的火焰蔓延速度超过20mm/s,如果材料两面不一样,两面都需测试。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mm/s 至30mm/s 之间时,玩具及其包装都应永久地标有下述警告:“警告!请远离火源。”
当材料不够制成一至少610mm×100mm 的测试样品,可以使用由两块尺寸为310mm×100mm 的材料拼接成的测试样品,以10mm 的搭接固定在一起(见5.4.1),组成一个610mm×100mm 测试样品。
4.5 有毛绒或织物表面的软体填充玩具(动物与玩偶等)
本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当按5.5.3 的方式放置时其最大自由垂直高度小于等于150mm 的玩具。玩具应按提供时的状态进行测试,包括与玩具一起的任何衣物,但如果认为将衣物移去更不利、并且移取衣物不能造成衣物或玩具整体的损坏的话,就应该除去衣物对玩具进行测试。
根据5.5 条款测试时,表面的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mm/s 或会自熄。
5 测试方法
5.1 一般要求
5.1.1 测试燃烧器
测试火焰应从ENISO6941:2003AnnexA 中描述的燃烧器获得,并应使用丁烷或丙烷气。
5.1.2 测试室条件
每次测试前玩具或样品应在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为(65±5)℃的大气中处理至少7h。测试应在测试室内进行,测试室内的空气流动速度在测试开始时小于0.2m/s 且在测试过程中不受机械设备运作的影响。须保证测试室内的空气量不会因为氧气浓度水平的降低而受影响。当一前方开口的测试室用作测试时,确保测试样品离测试室的各面至少300mm 。进行测试前,保持测试室内温度在10℃至30℃,相对湿度在15% 至80% 。
样品必须在从处理环境中取出5分钟内进行测试。
5.1.3 测试火焰
XS@1^-p1H6q0点燃5.1.1 条款中描述的燃烧器并至少预热2min。
所要求的测试火焰的高度应在将燃烧器置于垂直位置时从燃烧器管口端部量至火焰顶部。
5.2 与以毛发、毛绒或具有类似特性的材料(如:自由悬挂的丝带几纸条或布条)制成且突出于玩具表面大于等于50mm 的胡须、触须、假发等相关的测试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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