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IA已出台实施措施解读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10-21 16:50:21

CPSIA实施细则之一——
的儿童用品
 
    CPSIA第101节对儿童产品材料中的总铅限量进行了规定,要求:自法案实施180天后(2009年2月10日),产品中总铅限量不得超过600 ppm;1年后(2009年8月14日),产品中总铅限量不超过300 ppm;3年后(2011年8月14日),产品中总铅限量不超过100 ppm(如果可行)。
    此外,法案还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况,如:儿童在正常使用时不易拿到的、被密封住的零件;某些电子设备(如果技术上做到无铅是不可行的);以及某些原料或产品。但是具体哪些零部件、材料和电子设备可被豁免,将由CPSC发布详细的实施规则予以说明。下面就对这些实施规则的内容进行介绍。
 
一、儿童不易触及的零部件
    CPSIA第101(b)(2)部分规定,含铅限量不适用于儿童触及不到的产品零部件。CPSC初步确定,如果没有因为密封覆盖物或包装导致物理接触,同时没有通过产品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和滥用(包括吞咽、放入口中、呼吸或其他儿童行为)以及产品老化导致物理接触,则零部件属于触及不到的零部件。油漆、涂层或镀层不得视为能让儿童触及不到底层铅的屏障。CPSC正在就是否可以使用纤维覆盖物作为屏障征求评议意见。
    由于含铅零部件可能在产品里面,不能被产品的另一个零件真正完全包住,儿童可能会接触到含铅零部件,如通过手指或舌头。CPSC针对第101(b)(2)部分的提议方法是,通过16 CFR 1500.48和1500.49所定义的可触及探针来评估儿童是否会接触到含铅零件。
1. 对可触及性探针的描述
    16 CFR 1500.48和1500.49部分按照预期消费者的年龄段,对两种适用于两类儿童产品的可触及性探针规定了同一种技术要求。这两种探针如图1所示,其区别在于大小,分别用于供三岁或三岁以下儿童使用(探针A)和八岁以下儿童使用(探针B)的产品。该测试设备的探针部分是一个有接缝的三段式圆柱形器件,附在一个大一点的带套环件上。例如,根据16 CFR 1500.48,可触及点是可以接触到该套环前方任何部分的点。对于三岁和三岁以下儿童,探针截面直径是0.220英寸,三段的长度均为0.577英寸,总长是1.731英寸。

图1 可触及探针


2. 使用和滥用测试
    对于儿童玩具和其他儿童用品,16 CFR 1500.50~ 1500.53部分(不包括第1500.51(c)部分和第1500.52(c)部分的咬法测试)规定了模拟其正常使用、以及合理可预见情况下损坏和滥用的具体测试方法。
    16 CFR 1500.50描述了目标、测试的一般应用和定义;1500.51~1500.53三个部分详细描述了三个年龄组儿童人群(分别是18个月或以下,超过18个月但不超过36个月,超过36个月但不超过96个月)使用物品的测试方法。根据法规的规定和产品的特征,每个年龄组的产品要经过最多五种不同的测试(冲击测试、弯曲测试、扭矩测试、拉伸测试和压缩测试)。
    CPSC初步得出的结论是:这些使用和滥用测试适合于评估儿童在正常和合理可预见情况下使用和滥用产品过程中是否可能触及产品含铅零部件,因为其规定测试的目的是模拟儿童使用和损坏或滥用产品的情况,并且暴露使用和滥用可能造成的潜在危险。但是,CPSC也希望得到关于产品老化对使用和滥用评估的影响。
3. 测试12岁和12岁以下儿童使用产品
    现有可触及性探针测试适用于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CPSC初步得出的结论是:鉴于可触及性探针是用来测试儿童手指是否会进入小孔、间隙或凹陷处等会与某些零部件有物理接触的地方,而8~12岁儿童的手指较大,就更不容易进入小孔、间隙或凹陷处,因此,目前的测试足以用于大于8岁儿童使用的产品。
    使用和滥用测试也用于8~12岁儿童使用的产品。CPSC初步确定,在评估含铅零部件可触及性时,不应考虑由于使用螺丝刀等工具导致的可触及性。此外,产品测试应考虑儿童对产品的正常和预期操作。例如,可以估计儿童拉动拉链或移开盖子、打开未密封和未固定的格间,或拆下未固定的盖子。对具有这些特点的产品,应评估儿童使用期间产品所有原定和可能配置的可触及性。
 
二、关于对某些电子装置的豁免
    某些儿童产品会包含电子装置。CPSIA第101(b)(4)部分规定,如果CPSC认为某些电子装置在技术上达不到该法案规定的含铅限量,则有权颁布法规对其进行豁免。
1. 触及不到的电子装置
    某些电子装置的含铅零部件本来就是设计在产品里头,被其他零部件包住,因此儿童无法触及。其他部件只要保证在儿童正常使用和滥用后,保证不被接触到,也可认为是不可触及。含铅部件的可触及性也可通过使用16 CFR 1500.48和1500.49部分中描述的可触及性探针、16 CFR 1500.50~1500.53部分的使用和滥用前后测试(不包括第1500.51(c)部分和第1500.52(c)部分的咬法测试)来评估。如果部件不会被儿童接触到,不管是不是电子装置,都不需要遵守CPSIA项下的含铅限量。
2. 豁免的可触及电子装置
    由于安全原因某些部件必须含铅,而且不能做到物理上不可触及。阴极射线管就是一个例子,其玻璃中的铅可防止使用者接触到正常操作过程中装置产生的X射线辐射。
    欧盟2002/95/EC指令(即RoHS指令)已经对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的铅进行了限制,规定同质材料中铅的最大浓度是0.1%(相当于1000 ppm)。同时,RoHS指令也规定了铅含量的一些豁免,即技术上不可行、或者替代产品对环境或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很可能超过该替代产品带给人类和环境的益处。然而RoHS指令的目标是限制产品中铅的总用量,故并未针对不可触及性的豁免。但根据CPSIA,如果部件是儿童接触不到的,就不需要遵守含铅限量的规定。
    欧盟RoHS指令对于豁免的范围已经经过了比较充分的探讨,因此CPSC将同样采用,即这类电子装置不必达到CPSIA含铅限量的豁免,只要该豁免是基于使用含铅零部件或使用这种零部件中的铅的功能性要求。现有欧盟RoHS指令对阴极射线管和某些部件或用于制造某些部件的金属合金进行了豁免,允许在还没有铅替代品的应用中使用铅。对于仅作为装饰用的水晶玻璃,RoHS指令也是对其进行豁免的,由于电子装置在功能上不要求这种用途,CPSC提议不接受水晶玻璃的豁免,以及其他需遵守CPSIA含铅限量的儿童电子装置使用装饰性或非功能性铅的豁免。
    因此,除了儿童电子装置中装饰性或非功能性用铅,如果是电子装置中所使用的含铅零部件,并且属于第2002/95/EC号欧盟指令附件所列的豁免范围,或者是儿童触及不到的含铅零部件,则该零部件将可以豁免第102部分规定必需认证的测试要求。
    当然,即使是某种零部件已经获得了测试要求的豁免,其他可触及的零部件、或者不属于欧盟RoHS指令豁免范围的零部件,仍必须符合法定含铅等级要求,并且必须遵守CPSIA第102部分的测试要求。委员会将从市场上获得产品并进行测试来检查产品的符合性情况,并且在出现可触及零部件中超出限量的情况时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3. 可拆除或更换的电子装置
    一些电子装置的部件可以拆除或者更换。如可将电池组和灯泡作用备件或更换零件提供给用户,当不把这种部件安装到产品中时,含铅零件就可能会被儿童接触到。但是,CPSC提议将备件或其他可以拆除的部件视为CPSIA规定的触及不到的部件,只要产品装配之后接触不到含铅部件,或者部件本身符合豁免标准
4. 未被豁免的可触及电子装置
    电子装置所有超出CPSIA规定含铅限量的零部件,如果是可触及的,并且不属于欧盟RoHS指令的豁免,则必须符合规定的含铅限量。CPSC注意到,实施欧盟RoHS指令和类似法规已经带来了电子技术的巨大进步。根据工作人员得到的初步信息,CPSC相信,在很多情况下电子装置若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1000 ppm含铅限量要求,也会符合600 ppm甚至300 ppm的限量要求。
5. 定期审查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其他物质代替铅的技术也会不断发展,同时根据CPSIA第101(b)(5)部分作出的定期进行审查的要求,委员会将指示工作人员对符合电子装置含铅限量的技术可行性重新进行评估,包括欧盟RoHS指令的限量和豁免,时间不少于五年一次。
 
三、某些原料或产品的铅含量限量
    某些产品或材料本身就不会含铅或含铅量不会超过CPSIA第101(a)部分规定的限量。对于这些产品或材料,CPSC主动提议豁免其相应的铅含量测试。
    根据工作人员的评审,CPSC初步判定,以下天然材料铅含量不会超过CPSIA第101(a)部分规定的600 ppm或300 ppm的限量,只要其未进行诸如添加颜料、染料、涂层、清漆或其他物质等材料或化学品的处理和掺杂,以及没有经过任何会导致在产品或材料中添加铅的加工过程。这些材料包括:
贵重宝石: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
某些准宝石,只要矿物或材料不是基于铅或铅化合物,并且在性质上与基于铅或铅化合物的矿物无关(含铅或在性质上与含铅矿物有关的矿物包括但不限于:文石、乳铅铜矿、银铜氯铅矿、白铅矿、赤铅矿、青铅矿、砷铅矿、角铅矿、钒铅矿和钼铅矿);
天然或养殖珍珠;
木材;
天然纤维,如棉、丝、羊毛、大麻、胡麻、亚麻;
其他天然矿物,包括珊瑚、琥珀、羽毛、毛皮、未经过处理的皮革。
    根据工作人员的评审,委员会初步测定,若未故意添加铅或含铅金属,以下金属和合镁铝合金的铅含量未超过CPSIA第101(a)部分规定的600 ppm或300 ppm限量:
医用钢材;
贵金属:金(至少10克拉);标准纯银(纯度至少为925/1000);铂金;钯;铑;锇;铱;钌。
 
四、确定或排除的程序和要求(16 CFR 1500.89和1500.90)
1. 固有含铅量的确定
    任何要求CPSC确定某种具体材料或产品不含铅或者含铅量低于适用法定限量的申请,必须有客观合理和具有代表性的测试结果的支持,或有其他显示该产品或材料没有也不会超出申请中规定的含铅限量的科学证据的支持。
    利益相关人提交进行确定的证明材料,必须包括以下材料:
    一份关于该产品或材料的详细描述;关于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产品部件或材料含铅量的数据;关于将铅引入产品或材料的制造工艺的数据或信息;其他可能超过法定含铅限量(即600 ppm、300 ppm或100 ppm)的产品或材料的含铅量信息;和用来支持这种数据的测试方法的详细信息(包括使用设备类型以及其他使用的技术,以及一份关于该数据能代表这种产品或材料含铅量的理由、评估制造工艺不会导致该产品或材料铅污染这一结论的理由的声明(如相关))。
鉴于可能提交给CPSC的申请数量会很多,CPSC会首先评估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商品或材料,再对个别制造商提交的品牌产品或专有配方进行评审。CPSC认为可以进行优先评估的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纸张、植物染料、墨水、纤维和类似材料。
2. 免除某种超过含铅限量的材料或产品
    对于铅含量超出CPSIA第101(a)部分规定的产品,CPSC规定了免除的程序。根据该部分,这种评估必须基于显示这种产品或材料中的铅不会导致被人体吸收(考虑儿童在正常使用和滥用的情况,以及产品的老化时);也不会对公共卫生或安全有其他不利的影响。因此,免除申请必须由针对这些问题的现有最佳、客观、经过同行评审的科学证据支持,如表明产品的铅含量、产品铅的渗出量和出现这种情况的条件,以及与儿童操作该产品有关的信息。
    在收到完整的确定申请后,CPSC提议委托危害鉴定和削减办公室对该申请进行评估,并做出初步裁定。如果提出的建议是批准排除,CPSC将发布一个法规制定提案公告,就该裁定是否应以最终法规的形式批准征求评议意见,危害鉴定和削减办公室将在向委员会提出采取最终机构行动的建议以前,对这些评议意见和证明文件进行评审和评估。
 
 
CPSIA实施细则之二——
含铅涂料
 
    CPSIA第101(g)部分规定,自2009年8月14日起,儿童产品所使用的油漆和类似表面涂层中的铅限量将由目前的600 ppm降为90 ppm。目前油漆和类似表面涂层中的600 ppm铅限量是在16 CFR 1303和ASTM F 963:2007中规定的,两者基本一致。下面对16 CFR 1303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 范围
    (1) CPSC宣布,凡是供消费者使用的、含有铅或铅化合物的油漆和类似表面涂层,其铅含量(按金属铅计算)均不得超过油漆中不挥发物总含量的重量或干漆膜重量的0.06%。对于带有含铅漆(指铅含量超标的油漆或涂层)的玩具、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物品、以及供消费者使用的家具物品也被宣布为被禁止的危险产品。
    (2) 这项禁令适用于本节(1)款中所述范畴的,在1978年2月27日之后制造的产品,通常为出售给,或使用于一个家庭或其周围环境、学校、康乐场所、或其它方面的消费者使用、消费、或观赏而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用于汽车及轮船的油漆和涂料不包括在该禁令范围之内,因为它们在法定的“消费品”定义之外。除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那些产品外,该禁令还适用于那些在其出售之后被消费者使用或欣赏的产品,诸如那些用于住宅、学校、医院、公园、运动场、及公共建筑物或其他消费者会直接接触到其油漆表面的地方。
2. 豁免
    下列产品不需要遵守16 CFR 1303部分所规定的禁令:
    (1) 农业和工业设备整修表面的涂料;
    (2) 工业(与商业)建筑物和设备维修用涂料,包括交通与安全标志用涂料;
    (3) 绘画艺术涂料(即专门销售给广告牌、路标、和类似用途以及工厂厂房内的识别标记使用的产品);
    (4) 用于农业设备、草坪和花园设备与器具的点缀涂料;
    (5) 专门销售给无线电遥控动力推动的模型飞机上使用的催化涂料。
    以上产品应在其标签上标注警告标记“Warning”和以下声明:“Contains Lead. Dried Film of This Paint May Be Harmful If Eaten or Chewed.”。
    这些产品还在它们的标签上带有下列附加的声明或等效指示:“Do not apply on toys and other children’s articles, furniture, or interior surfaces of any dwelling or facility which may be occupied or used by children. Do not apply on exterior surfaces of dwelling units, such as window sills, porches, stairs, or railings, to which children may be commonly exposed. Keep out of reach of children.”
    下列产品是16 CFR 1303部分所规定的禁令的豁免范围,并且不必作警告标记:
    (1) 作为家具物品一部分的反射镜,它们带有含铅衬底漆;
    (2) 艺术用的油漆和相关材料;
    (3) 带有含铅工艺涂层的金属家具物品(但不包括供儿童使用的金属家具)。
3. 影响分析
    CPSC认为,公众因0.06%铅含量限制而导致需求受到影响的产品是有限的;而铅含量超过0.06%但又没有替代品的,基本上已经列入了1303.3节的豁免范围。
    目前,95%以上胶乳基和近70%油基的涂料中铅含量已经能够满足要求,而受影响的油漆给消费者所增加的成本将不会超过5~10美分/加仑。家具及玩具和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物品给消费者增加的费用预计不会因为执行该法规而增加。
    对于受本法规制约的水基或乳胶油漆和涂料来说,让其铅总量降低到0.06%对其效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但对于某些溶剂稀释的涂料、铅催干剂必须用无铅的催干剂(如锆)来取代,以达到铅总量0.06%的水平,就可能会产生某些影响。这是由于现有的无铅催干剂在低温或高湿度的条件下可能不会得到满意的干燥效果,因此涂漆行业在某些地区某些季节会受影响。
    因此,CPSC认为,本法规(包括其生效日期)的颁布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对消除或减少少年儿童的铅中毒风险是相当必要的。
 
 
CPSIA实施细则之三——
儿童产品的溯源标签
 
    CPSIA第103部分要求,从2009年8月14日起,所有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应在产品和包装上加贴溯源性标签或其他永久性的鉴别标签。加贴标签的目的是:
制造商可根据其来确定产品的制造地点和时间、产品批次号等鉴别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产品来源的信息;
最终用户可根据其来确定产品的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信息、产品的制造地点和时间、产品批次号等信息。
    除了之前的CPSA对标签的规定内容(15 U.S.C. 2063(c))外,CPSIA又增加了一条标签要求,修改之后的标签内容应该包括:
产品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的信息;
产品的制造时间和地点;
产品批次的相关信息,如批次号、或其他鉴别信息(新增要求)。
    目前,CPSC正在就溯源标签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截止期为2009年4月29日。CPSC尤其希望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征求到意见:
    1. 判定在儿童产品和包装上加贴溯源性标签是否可行时,需考虑的各种条件;
    2. 当使用标准化的术语、外观、内容布局等要求制造商和私有品牌者来加贴标签时,是否会影响制造商对产品制造时间和地点的判断能力;
    3. 当使用标准化的术语、外观、内容布局等要求制造商和私有品牌者来加贴标签时,是否会影响消费者对召回产品的判断能力;
    4. 标签如何使用英语或其他语言文字来表达,或者可否只使用条形码等符号而不使用文字;
    5. 如果使用电子读取形式的标签,是否会给消费者带来较大益处;
    6. 对于由某一制造商生产、但是加贴了其他品牌的产品,销售商如何在消费者要求时,向其提供关于制造商的信息,例如通过网站提供电子版信息、开通付费电话、或在销售时提供等;
    7. 如果规定了标签加贴的要求,应该有多少缓冲时间来满足法规要求;
    8. 是否已经存在比较成功的溯源标签的例子。
 
 
CPSIA实施细则之四——
婴儿床和安抚奶嘴
 
    CPSIA第104部分对耐用性育儿产品提出了要求,其中已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的产品包括全尺寸和非全尺寸婴儿床、以及安抚奶嘴。对于这三类产品,CPSIA要求从2009年1月20日开始,必须由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以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该产品才能在美国进行销售或进口至美国。这三类产品相应的技术要求分别是16 CFR 1508、1509和1511部分,下面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16 CFR 1508
1. 定义
    “全尺寸婴儿床”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床:①为婴儿睡觉设计的一种床,②设定在室内使用,③内部长宽尺寸在1508.3条规定的±5.1 cm (2 in.)范围内。
2. 尺寸
    全尺寸婴儿床应符合下列尺寸:
    (1) 内部尺寸。从婴儿床两侧内部测得的最小宽度应该为71±1.6 cm (28±5/8 in.),最小长度应该为133±1.6 cm (52 3/8±5/8 in.)。
    (2) 围栏高度。围栏最低位置到床板最高位置之间的高度至少为22.8 cm (9 in.);围栏最高位置到床板最低位置之间的高度至少为66 cm (26 in.)。
3. 床部件的间距
    (1) 在任意一个点上,各部件(如板条、栏杆、圆棒和角柱)之间的距离都不得超过6 cm (2 3/8 in.)。对于测量弯曲的或不规则的板条或栏杆之间的距离,需使用6*10*10 cm3(2 3/8*4*4 in.3)的矩形块,该矩形块不得穿过被测间距。
    (2) 当按1508.5节的测试方法在部件上直接施加9 kg (20 pound)的力时,部件间不得产生大于6.3 cm (2 1/2 in.)的间距。对于曲线型或不规则的板条或栏杆,当施加9 kg (20 pound)的力时,在负载楔块的上、下均不得通过6.3*8.2*8.2 cm3 (2 1/2*3 1/4*3 1/4 in.3)的矩形块。
4. 识别标志、警告说明和符合性声明
    (1) 所有婴儿床及其零售包装箱上都必须按本节的规定进行正确标识。
    (2) 婴儿床上必须清晰标识以下信息: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和/或零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州和市);产品的型号、物料编号、项目编号或其他数字符号。
    (3) 零售包装箱上,床头内侧或床垫支撑表面应标识以下信息,且标识长度至少为1/4 in.:“CAUTION: Any mattress used in this crib must be at least 27 1⁄4 inches by 51 5⁄8 inches with a thickness not exceeding 6 inches”,或者“CAUTION: Any mattress used in this crib must be at least 69 centimeters by 131 centimeters with a thickness not exceeding 15 centimeters”。
    (4) 标识文字应永久性地固定于婴儿床上,或者通过标签等方式固定。在正常使用、可预见方式使用或滥用后,标识不应被擦除或移除。
    (5) 零售包装箱上清晰标识以下信息: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和/或零售商的名称和地址(邮寄地址和邮编);产品的型号、物料编号、目录编号、项目编号或其他符号。
    (6) 婴儿床及其零售包装箱上都必须有一个显眼的标签,声明婴儿床符合CPSC的相关法规。该标签不要求是永久性的,标签的文字也没有特殊要求,零售商在展示产品的时候只要保证其显眼就行了。
5. 记录保留
    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将每批产品的销售、分发和所有检测结果等记录至少保留3年,并在CPSC官员要求时提供。
 
二、16 CFR 1509
1. 定义
    “非全尺寸婴儿床”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婴儿床:①设计为在室内或室外使用、旅游时等使用,②内部长度大于139.7 cm (55 in.)或小于126.3 cm (49 3/4 in.),或者内部宽度大于77.7 cm (30 5/8 in.)或小于64.3 cm (25 3/8 in.),或同时满足长度和宽度的要求。
2. 侧边高度
    当婴儿床的床板调节到最高位置、侧边调节到最低位置时,床板上表面到侧边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2.7 cm (5 in.);当床板调节到最低位置、侧边调节到最高位置时,床板上表面到侧边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55.9 cm (22 in.)。
3. 床部件的间距
    (1) 对于间距一致的部件,其间隔不应超过6 cm (2 3/8 in.),当采用1509.6的测试方法时,间隔不应超过6.3 cm (2 1/2 in.)。
    (2) 对于间距不一致的部件,其间隙不应通过6*10*10 cm3 (2 3/8*4*4 in.3)的矩形块;当施加1509.5(a)的负载楔块,其间隙不应通过6.3*8.2*8.2 cm3 (2 1/2*3 1/4*3 1/4 in.3)的矩形块。
4. 床垫
    (1) 床垫在未压缩状态放入婴儿床中时,其厚度应保证:当婴儿床的床板调节到最高位置、侧边调节到最低位置时,床垫上表面到侧边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7.6 cm (3 in.);当床板调节到最低位置、侧边调节到最高位置时,床垫上表面到侧边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50.8 cm (20 in.)。
    (2) 床垫在未压缩状态放入婴儿床的中央,床板调节到任意一个高度时,床垫四周和床内侧的间距不应大于1.3 cm (1/2 in.);当床垫是顶着床的一边放时,其间距不应大于2.6 cm (1 in.)。
5. 识别标志、警告说明和符合性声明
    (1) 婴儿床上必须清晰标识以下信息: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和/或零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州和市);产品的型号、物料编号、项目编号或其他数字符号。
    (2) 对于长方形婴儿床和非长方形婴儿床,其内表面应分别标识以下警告说明,标识长度至少为1/8 in.:“CAUTION: Any mattress used in this crib must be at least    ”和“CAUTION: Check proper fit of mattress. Should be not more than    ”。其空白处的数据根据1509.9(a)和(b)的结果填充。 inches thick. The maximum gap between mattress and inside of crib border (or edge) should be no more than 1 inch. inches long by     inches wide and not more than     inches thick.
    (3) 除本节(4)和(5)段要求之外,标识文字应永久性地固定于婴儿床上,或者通过标签等方式固定。在正常使用、可预见方式使用或滥用后,标识不应被擦除或移除。
    (4) 零售包装箱上清晰标识以下信息: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和/或零售商的名称和地址(邮寄地址和邮编);产品的型号、物料编号、目录编号、项目编号或其他符号。
    (5) 婴儿床及其零售包装箱上都必须有一个显眼的标签,声明婴儿床符合CPSC的相关法规。该标签不要求是永久性的,标签的文字也没有特殊要求,零售商在展示产品的时候只要保证其显眼就行了。
6. 记录保留
    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将每批产品的销售、分发和所有检测结果等记录至少保留3年,并在CPSC官员要求时提供。
 
三、16 CFR 1511
1. 定义
    “安抚奶嘴”是指专供宝宝吸吮用、但并不用于协助其吸取液体的橡胶奶嘴,它通常还包括一个护罩或盖体以防止奶头被完全吸入婴儿嘴里,和一个把手或拉环以便于抓取。
2. 护罩或盖体的要求
    (1) 性能要求。将安抚奶嘴放在16 CFR 1511中图1所示的测试设备中,在5秒之内缓慢施加张力到2.0 lb.(8.9 N),并再保持10秒。如果奶嘴完全通过了测试孔,则为不合格。
    (2) 透气孔。护罩或盖体应至少有两个对称的透气孔,孔径至少为0.20 in. (5 mm),孔边缘距离护罩或盖体的边缘应大于0.20 in. (5 mm)。
3. 突起
    按照1511.4(b)的方法进行测试时,护罩或盖体的背面不应有超过0.63 in. (16 mm)的突起。
4. 结构完整性测试
    (1) 奶嘴。握住护罩或盖体,抓住奶头端在5秒之内缓慢施加张力到10.0 lb.(44.5 N),并再保持10秒。
    (2) 把手或拉环。握住护罩或盖体或奶头的底部,将把手或拉环往各个方向推或拉,在5秒之内缓慢施加张力到10.0 lb.(44.5 N),并再保持10秒。
    (3) 热循环测试。(1)和(2)的测试之后,将安抚奶嘴放到沸水中煮5分钟,然后取出在室温(60~80 °F或16~27 °C)中冷却5分钟,再投入沸水中煮5分钟,如此进行6个煮/冷循环。之后再进行(1)和(2)的测试。
    (4) 小部件。在上述测试过程中,如果产品零部件或碎片,能完全容入小部件测试圆筒中,则该安抚奶嘴不合格。
5. 安抚奶嘴上不应该有丝带、绳索等类似附件。
6. 标签
    任何包含2个或以上安抚奶嘴的纸箱包装上,或单个奶嘴的包装上都必须清楚和明显地标注以下声明:“Warning— Do Not Tie Pacifier Around Child’s Neck as it Presents a Strangulation Danger.”。
 
 
CPSIA实施细则之五——
小部件
 
    对于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用品,不能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小部件,从而导致哽塞、吸入、或吞咽等风险。为此,CPSC根据CPSIA第102(a)(2)部分的规定,要求儿童产品从2009年2月15日开始,必须由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进行小部件的检测,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后,才能在美国进行销售或进口至美国。小部件的要求和测试是在16 C.F.R. Part 1501和1500.50-53中规定的,下面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 目的
    此法规防止三岁以下儿童可能将小部件“放入口中”后因哽塞、吸入、或吞咽导致死亡和受伤。它禁止给三岁以下儿童使用一些玩具和其他物品,而这些玩具和物品本身属于或包含小部件,或当破碎时会产生小部件。
2. 适用范围
    此法规针对给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包括许多不同的物品,如玩具、娃娃、 拼图扳、婴儿家具和设备、以及运动玩具等。
    在判断一个玩具是否适用于三岁以下儿童时,主要根据以下几点:制造商的声明,如在标签上所指的年龄声明;对该产品的广告、推销和销售活动情况;产品是否被普遍认为是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判断标准可以参考CPSC出版的《制造商的玩具使用年龄标签简要指南:使玩具特点符合儿童年龄》(Manufacturers’ Abbreviated Guide for Age-Labeling Toys: Matching Toy Characteristics to Children’s Ages)。
3. 豁免范围
    有些玩具和产品免受小部件法规的限制,如:
    (1) 气球;书本和其他纸制物件;唱片;书写材料,如蜡笔、粉笔、铅笔和其他各种笔、造型粘土等类似产品;指画涂料、水彩和其他着色材料;儿童的衣服和附带品,如鞋带孔和扣子,以及修饰;喂食和卫生用品,如尿布别针和夹子、发夹、牙刷、喝水用的玻璃杯、盘子和食用器具等。
    (2) 拨浪鼓和橡胶奶嘴有它们自己的小部件要求,见16 CFR 1510.3和1511.4(d)。
4. 测试要求
    玩具和产品在撞击、弯曲、扭曲、绷紧和压缩测试后不能出现能完全进入小部件圆筒的碎片,该测试圆筒有2.25英寸长,1.25英寸宽,大约是一个三岁以下儿童充分扩张的喉头大小。这些测试模拟三岁以下儿童在正常使用和滥用的情况下经受的力量。若这些力量导致玩具和产品破裂而出现能进入圆筒的碎块,其对三岁以下儿童就具有窒息、吸入和咽入的危险。16 CFR 1500.51包含测试程序以及模拟0~18个月的婴儿使用和滥用的力量;16 CFR 1500.52 包含测试程序和模拟18~36个月儿童使用和滥用的力量。
    测试时,如果小部件能够完全容入圆筒中,即小部件的最上端低于圆筒的上表面,则该小部件不合格。
5. 其他法规要求
    除了小部件要求之外,所有的儿童产品都必须满足CPSC的其他法规要求,如不得有危险的锐利尖头(16 CFR 1500.48)或边缘(16 CFR 1500.49);油漆或其他类似表面涂料中的铅含量不能超过0.06%(16 CFR 1303);其他有害化学物质(16 CFR 1500.3(a)(15));以及易燃性要求(16 CFR 1500.44)。
    此外,其他一些特殊产品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法规,如:安抚奶嘴(16 CFR 1511),拨浪鼓(16 CFR 1510),摇篮(16 CFR 1508, 1509),婴儿枕头和垫子(16 CFR 1500.18(a)(16)),学步车、婴儿绷床和跳床(16 CFR 1500.18(a)(6)),电动玩具(16 CFR 1505),娃娃、毛绒玩具和其他能导致伤口和刺伤的产品(16 CFR 1500.18(a)(1), (2), (3)),小球(16 CFR 1500.18(a)(17))。
 
 
CPSIA实施细则之六——
全地行车
 
    CPSIA第232部分对全地行车(All-Terrain Vehicles,简称ATV)进行了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ATV制造商或分销商进口ATV到美国和在美国市场销售ATV属于非法,除非该类ATV隶属于在CPSC已备案的行动计划, 并且制造商/分销商遵守行动计划所阐述的所有规定,和ANSI/SVIA 1-2007关于ATV标准的所有规定。为此,CPSC新增了16 CFR 1420部分,对ATV的要求进行了规定。下面介绍16 CFR 1420的主要内容。
1. 范围
    16 CFR 1420提出了对ATV的要求,其中1420.3中对四轮ATVs的规定从2009年4月13日起生效,1420.4中对三轮ATVs的限制从2008年9月13日起生效。
2. 定义
    (1) “全地行车”是指任何装有操作员座椅和转向控制驾驶杆的三轮或四轮行驶的机动、越野车;但不包括机动、越野全地形车的原型车、或其他专门为研究开发目的设计的机动、越野全地形车,但计划销售的此类车辆除外。
    (2) “全地形车行动计划”是指书面计划或担保书,描述制造商或经销商同意采取行动,促进全地形车的安全,包括驾驶训练、宣传安全信息、年龄建议、全地形车的其他市场营销和销售政策、销售等监控和其他有关安全的措施,以及类似于1998年9月9日在《美国联邦记事报》公布的“公司对委员会通知的承诺”(63 FR 48199-48204)标题下所述计划的行动。
3. 对四轮ATVs的要求
    任何一个ATV都必须符合美国对于四轮ATVs的国家标准(ANSI/SVIA 1–2007)的要求,该标准是2007年7月23日公布的。ATV的制造商或分销商必须向CPSC提交行动计划,并在ATV上加贴识别标签。此外,制造商或销售商还应符合相应ATV行动计划的所有条款要求。
4. 对三轮ATVs的限制
    在强制性的三轮ATVs安全标准制定出来以前,新生产的三轮ATVs不得进口至美国或在美国销售。
 
 
CPSIA实施细则之七——
第三方合格性评估机构的认可要求
 
1. 简介
    CPSIA第102节对儿童产品提出了强制性的第三方测试和认证要求,规定在CPSC发布经认可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清单90天后,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提交样品给这些机构进行检测,以证明其产品符合规定要求。而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则由CPSC直接认可,或指定独立认可机构进行认可。
    CPSC将根据不同的测试领域来分别确定合格评定机构名单,下面以儿童产品的含铅涂料为例,来介绍CPSC对于该测试领域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要求。
    CPSC将合格评定机构分为三类:“第三方”(third party)实验室(以认证为目的,但不是由儿童产品的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拥有、管理或控制的实验室); “受保护”(firewalled)实验室(以认证为目的,由儿童产品的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拥有、管理或控制的实验室,必须根据“受保护”实验室附加法定标准进行认可);以及由政府全部或部分拥有或控制的实验室。
2. 认可要求
    (1) 第三方实验室基本认可要求
    对儿童产品铅涂料进行测试的第三方实验室,必须首先通过ISO/IEC 17025:2005《测试和校准实验室资格的一般要求》的认可,而这个认可必须由ILAC-MRA(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多边承认协议)的签约认可机构来负责。认可范围必须清楚地包括16 CFR 1303部分的要求。ILAC-MRA的签约认可机构列表可以通过其官方网站(http://ilac.org/membersbycategory.html)来查询。
    CPSC将在其网站上实时更新已认可的实验室名单及其认可范围。一旦CPSC将某个实验室添加到名单中,该实验室就可开始对儿童产品进行检测,以证明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的铅涂料是否符合要求。
    (2) 受保护实验室的附加认可要求
    除了基本认可要求,受保护实验室必须向CPSC提交其培训文件复印件,证明如何培训其员工将制造商、私有品牌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对测试结果进行隐瞒或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快速和秘密地告知CPSC。
    只有在CPSC按顺序正式受理申请之后,该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的实验室才能成为经认可的受保护实验室。
    (3) 政府实验室的附加认可要求
    除了基本认可要求,由政府全部或部分拥有或控制的实验室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如果条件允许,任何国家的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可以不选择由该国拥有或控制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实验室的实验结果不受制于任何其他人(包括其他政府实体)施加的不正当影响;
相对同一个国家其他已认可的实验室,政府实验室不能被获得更优惠的待遇;
相对其他实验室,政府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不会被其他政府当局看得更重;
在有关影响实验室运作的问题上,或有关其他政府当局根据实验室符合性评估结果来控制产品分配的决策上,该实验室不能对其他政府当局施加不正当影响。
    (4) 目前已获认可的中国实验室清单
    截至2009年3月1日,已获CPSC认可的中国实验室清单如下,具体联系方式和认可范围可登录CPSC网站(http://www.cpsc.gov/cgi-bin/labapplist.aspx)查询。
 CACL (Shenzhen)(深圳)
Bureau Veritas(广州、上海和香港)
CTT Technology Co.,Ltd.(东莞)
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深圳、上海)
Consumer Testing Laboratories (Shenzhen) Co., Ltd.(深圳)
Dongguan Reliance Technical Service Ltd.(东莞)
Guangzhou Vkan Certification & Testing Institute (CVC)(广州)
Guangzhou Worldwide Standards and Testing Co. Ltd.(广州)
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无锡)
Lctech (Zhongshan) Testing Service Co.,Ltd(中山)
Modern Testing Services(东莞、上海)
Pony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深圳)
QAI China Quality Services Co., Ltd.(杭州)
SGS-CSTC Standards Technical Services Co. Ltd.(深圳、广州、上海)
STC (Dongguan) Company Ltd.(东莞)
Shenzhen AOV Testing Technology Co., Ltd.(深圳)
Specialized Technology Resources(上海、深圳)
Supreme Technology & Testing Service Co., Ltd.(东莞)
TUV Rheinland(深圳、上海)
3. 实验室如何申请进行认可
    CPSC已建立了一个认可受理和注册电子系统(http://www.cpsc.gov/businfo/labaccred.html),申请者向CPSC提供地址、认可范围、电子版ILAC-MRA认可证书、电子版范围声明书和受保护实验室培训文件(如果相关的话)等信息。  CPSC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于第三方实验室和政府实验室,CPSC工作人员经过审查和讨论后,若符合要求,便添加到认可试验室名单中。对于受保护实验室,当审查结束后,CPSC工作人员还要将认可建议转给CPSC以供考虑。在每种情况下,CPSC将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实验室已接受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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